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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建筑结构


7.0.1 布置于生产厂房的甲、乙类特种气体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应该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7.0.2 有爆炸危险的特种气体间的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7.0.3 有爆炸危险的特种气体站房应设置泄压设施。
7.0.4 有爆炸危险的特种气体站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宜分散布置;
    2 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其中1个应直通室外,通向疏散走道的门应满足防火及防爆要求;
    3 房间面积小于等于100㎡,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时,可设置一个直接通往室外的出口。
7.0.5 惰性气体间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宜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其中1个应直通室外,通向疏散走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惰性气体间的面积小于等于150㎡,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员不超过5人时,可设置一个直接通往室外的出口。
7.0.6 有爆炸危险的特种气体间与无爆炸危险房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4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分隔,防爆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设置双门斗相通时,门应错位布置,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2h。
7.0.7 特种气体间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有爆炸危险房间的门窗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7.0.8 可燃性特种气体相对密度小于或等于0.75时,特种气体间顶棚应平整、避免死角,特种气体间上部应通风良好。
7.0.9 可燃性种气体相对密度大于0.75时,特种气体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地面,并应平整、耐磨、防滑;
    2 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3 地面应平整,避免死角,特种气体间不得设计地沟;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防止特种气体的积聚。
7.0.10 特种气体间的高度应满足设备与管道布置的要求,且不宜低于4.5米。
7.0.11 特种气体间内的装修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0.1 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本条规定甲、乙类特种气体间的耐火等级不到低于二级。
7.0.2 本条是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甲类生产厂房防爆的规定制定的。有爆炸危险特种气体房间的承重结构以及重要部位应具备足够的抗爆性能,以减少因爆炸对主体结构带来的危害,避免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7.0.3 有爆炸危险特种气体站房应采取非燃烧体轻质屋盖作为泄压设施,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也可作为泄压设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7.0.4~7.0.5 本条规定了特种气体房间安全出口的设置数量。安全出口对保证人和物资的安全疏散极为重要。特种气体房间至少应有2个安全出口,可提高火灾时人员安全疏散的可靠性。但对特种气体房间面积较小时仍要求2个出口有一定的困难,为此规定了特种气体房间设置1个安全出口时应具备的条件。对有爆炸危险性的房间因火势蔓延快、对人员安全影响大,因而在面积控制上要求严格些;但惰性特种气体房间的面积控制要求适当放宽。
7.0.6 有爆炸危险性的特种气体房间,一旦发生火灾,其燃烧时间较长,燃烧过程中所释放的热量也大,该房间与其它房间之间的隔墙除满足防爆要求以外,该墙体的耐火极限还要求不低于4.0h。若当设置双门斗相通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门窗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2h。
7.0.7 本条规定有爆炸危险房间的门窗应采用撞击时不起火花的材料制作,门窗材料可采用木材、铝、橡胶、塑料等。
7.0.8 散发比空气轻的可燃性特种气体容易积聚在房间上部,条件合适时可能引发作火爆炸,所以在房间应为防止气流向上在死角处积聚,排不出去,导致气体达到爆炸浓度,故规定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并且房间上部空间要求通风良好。
7.0.9 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性特种气体容易积聚在房间下部空间靠近地面处或地沟内等场所。为防止地面因摩擦作火和避免车间地面、墙面因为凹凸不平积聚粉尘,本条规定地面设计中预防引发爆炸的措施要求,并规定不得设置地沟。
7.0.10 从特种气体设备的安装角度考虑,本条规定了特种气体房间的高度,布置在生产厂房内的特种气体间高度一般与生产厂房一致。
7.0.11 根据特种气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房间内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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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特种气体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646-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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