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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消防


10.2.1 特种气体站房室内外消火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0.2.2 特种气体站房内应配置手提灭火器,配置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10.2.3 特种气体站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喷水强度应大于8L/min.㎡,保护面积不应小于160㎡,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1的有关规定。
10.2.4 特种气体柜带有自动喷水冷却装置时,在厂房内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为该系统预留管道和信号阀。
10.2.5 特种气体站房内存储的特种气体与水可发生剧烈反应时,该特种气体间严禁采用水消防系统。
条文说明
10.2.1~10.2.2 这两条是根据特种气体站房的特点,规定特种气体站房应设置消火栓和灭火器,同时要求采用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10.2.3 特种气体站房内设置的自动喷水系统可以在火灾发生时,对房间内的设施进行消防及冷却,避免由于特种气体泄漏或爆炸产生更大的损失。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1的相关条款将特种气体站房定义为中危险II级,以此为依据,规定了喷水强度和保护面积。如果所参与的项目有国外保险商参与,或是气体公司有特殊要求,可以按照较严格的规范执行。
10.2.4 本条是考虑某些特种气体气瓶柜带有自动喷水冷却装置,所以规定消防系统的设计应预留管道和阀门。
10.2.5 特种气体中有很多种类与水接触会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有害物质,比如ClF3、WF6等。存储这些气体的特种气体间不应采用水消防系统。可采用气体消防、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形式。具体采用的消防方法需要与气体公司确认气体性质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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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特种气体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646-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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