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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燃放试验场和销毁场外部最小允许距离


4.4.1 燃放试验场的外部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4.4.1的规定。
表4.4.1
    注:外部最小允许距离自燃放试验场边缘算起。
4.4.2 烟花爆竹企业的危险品销毁场边缘距场外建筑物的外部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65m,一次烧毁药量不应超过20kg。
条文说明
4.4.1 本条规定了燃放试验场的外部最小允许距离,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并参照《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GA 183附录B中礼花弹基本安全参数进行了适当调整。表4.4.1中的地面烟花燃放试验主要指鞭炮、玩具类烟花、喷花类产品(A级产品除外)的燃放试验。
4.4.2 本条规定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日常销毁危险品的销毁场外部最小允许距离。危险品的销毁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常用的是烧毁法。本条规定了当采用烧毁法时,考虑有可能发生爆炸的危险,限定一次烧毁药量不应超过20kg,以控制一旦爆炸对外界的影响,同时规定外部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65m,是按次轻度破坏标准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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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B5016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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