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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部最小允许距离


5.3.1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各建筑物之间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按各仓库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分别计算后取其最大值。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自建筑物的外墙算起。
5.3.2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1-1级仓库与邻近危险品仓库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
5.3.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1-2级仓库与邻近危险品仓库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5.3.2中规定的距离乘以0.8,但不得小于表中相应列的最小值。
5.3.4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3级仓库与邻近危险品仓库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表5.3.4
5.3.5 危险品总仓库区10kV及以下变电所与危险品仓库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1.1-1级、1.1-2级仓库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5.3.2条和第5.3.3条的规定,并不应小于50m。
    2 与1.3级仓库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5.3.4的规定,并不应小于25m。
5.3.6 危险品总仓库区值班室宜结合地形布置在有自然屏障处,与危险品仓库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1.1-1级仓库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5.3.6-1的规定。
    2 与1.1-2级仓库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按表5.3.6-1的要求乘以0.8,但不得小于表中相应列的最小值。
    3 与1.3级仓库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5.3.6-2的规定。
    4 当值班室采取抗爆结构时,其与各级仓库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按设计确定。
表5.3.6-1
5.3.7 当危险品总仓库区设置无固定值班人员岗哨时,岗哨与危险品仓库的距离可不受本规范第5.3.6条的限制。
5.3.8 当采用洞库或覆土库储存危险品时,洞库或覆土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 50154中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3.1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务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属于危险品总仓库区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由于危险品总仓库区内各仓库的危险等级不一,计算药量不相同,所以要求也不一样。在确定危险性仓库之间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时,应根据各仓库危险等级、计算药量分别计算,取大值。
5.3.2 本条规定了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1-1级仓库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表5.3.2中列出的单有、双有屏障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是参考了国内外有关资料,一旦某仓库爆炸,相邻仓库按允许次严重破坏标准上限而定的,即:门窗框掉落、门窗扇摧毁,木屋架杆件偶然折裂,木檩条折断,支座错位,钢筋混凝土屋盖出现明显裂缝,砖外墙出现严重裂缝并有严重倾斜,砖内墙出现较大裂缝,但不至于倒塌。
    本次修订根据国内现有烟花爆竹危险品库区内的实际储存情况,对表5.3.2中的计算药量进行适当调小,增加了药量≤100kg的档;删除了药量>10000kg且≤15000kg和>15000kg且≤20000kg的档。
5.3.3 本条为新增条文。涵盖了原规范对A3级仓库的内部距离要求。
5.3.4 本条规定了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3级仓库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表5.3.4中列出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是根据燃烧试验和美国有关烟火库的标准而制定的。
5.3.5 本条规定了在危险品总仓库区内设置10kV及以下变电所时,变电所与各级仓库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
5.3.6 库区值班室是昼夜有固定人员的地方,为保证安全,本条强调宜结合地形布置在有自然屏障的地方,既方便管理,又确保安全。
    值班室与1.1级仓库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按一旦仓库爆炸,值班室受到中等破坏标准而制定。
    值班室与1.3级仓库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按防火要求确定。
    本次修订增加了表5.3.6-2。
5.3.7 为管理方便,在危险品总仓库区内可以设置无固定值班人员的岗哨位。考虑岗哨位无固定人员,岗哨位与各级仓库的距离不限。
5.3.8 本条为新增条文。明确洞库和覆土库应执行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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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B5016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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