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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控 制 室
12.13.1 烟花爆竹生产项目和经营批发仓库的消防控制室、安全防范系统监控中心及自动控制室宜设置在单独建筑物内,亦可附建在非危险性建筑物内。
12.13.2 1.1级建筑物内不应附建有人值班的控制室。1.3级建筑物内可附建控制室,但应符合本规范第12.5.6条的规定。
12.13.3 当1.1级建筑物需要设置有人值班的控制室时,应将控制室嵌入防护土堤外侧或布置在防护土堤外符合安全要求的位置。
12.13.2 1.1级建筑物内不应附建有人值班的控制室。1.3级建筑物内可附建控制室,但应符合本规范第12.5.6条的规定。
12.13.3 当1.1级建筑物需要设置有人值班的控制室时,应将控制室嵌入防护土堤外侧或布置在防护土堤外符合安全要求的位置。
条文说明
12.13.1 烟花爆竹生产项目和经营批发仓库的消防控制室、安全防范系统监控中心及自动控制室可分项设在单独建筑物内,也可三项合建在一个建筑物内,也可附建在非危险性建筑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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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建筑物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
- 3.1 建筑物危险等级
- 3.2 计算药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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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工程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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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总平面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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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危险品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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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危险品生产区危险性建筑物的建筑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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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11.1 采 暖
- 11.2 通风和空气调节
- 12 危险场所的电气
- 12.1 危险场所类别的划分
- 12.2 电气设备
- 12.3 室内电气线路
- 12.4 照 明
- 12.5 10kV及以下变(配)电所和厂房配电室
- 12.6 室外电气线路
- 12.7 防雷与接地
- 12.8 防 静 电
- 12.9 通 讯
- 12.10 视频监控系统
- 12.11 火灾报警系统
- 12.12 安全防范工程
- 12.13 控 制 室
- 附录A 防护屏障的防护范围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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