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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照 明
12.4.1 烟花爆竹生产厂房主要工作间的照度标准宜为200lx,且主要生产的工作间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照明,其照度值应不低于该场所正常照明照度值的10%,应急时间宜为30min。
12.4.2 烟花爆竹生产的辅助厂房、库房的照度标准宜分别为100lx、50lx。
12.4.2 烟花爆竹生产的辅助厂房、库房的照度标准宜分别为100lx、50lx。
条文说明
12.4.1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没有明确规定烟花爆竹生产危险场所的照度值,本条提供了设计参考值。考虑因突然停电时,操作人员能及时安全撤离现场,因此,危险场所宜设置应急照明。
12.4.2 对非危险的生产辅助厂房、库房(仓库)的照度没有特殊要求,执行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12.4.2 对非危险的生产辅助厂房、库房(仓库)的照度没有特殊要求,执行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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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建筑物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
- 3.1 建筑物危险等级
- 3.2 计算药量
- 4 工程规划和外部最小允许距离
- 4.1 工程规划
- 4.2 危险品生产区外部最小允许距离
- 4.3 危险品总仓库区外部最小允许距离
- 4.4 燃放试验场和销毁场外部最小允许距离
- 5 总平面布置和内部最小允许距离
- 5.1 总平面布置
- 5.2 危险品生产区内部最小允许距离
- 5.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部最小允许距离
- 5.4 防护屏障
- 6 工艺与布置
- 7 危险品储存和运输
- 7.1 危险品储存
- 7.2 危险品运输
- 8 建筑结构
- 8.1 一般规定
- 8.2 危险品生产区危险性建筑物的结构选型和构造
- 8.3 抗爆间室和抗爆屏院
- 8.4 危险品生产区危险性建筑物的安全疏散
- 8.5 危险品生产区危险性建筑物的建筑构造
- 8.6 危险品总仓库区危险品仓库的建筑结构
- 8.7 通廊和隧道
- 9 消防
- 10 废水处理
- 11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11.1 采 暖
- 11.2 通风和空气调节
- 12 危险场所的电气
- 12.1 危险场所类别的划分
- 12.2 电气设备
- 12.3 室内电气线路
- 12.4 照 明
- 12.5 10kV及以下变(配)电所和厂房配电室
- 12.6 室外电气线路
- 12.7 防雷与接地
- 12.8 防 静 电
- 12.9 通 讯
- 12.10 视频监控系统
- 12.11 火灾报警系统
- 12.12 安全防范工程
- 12.13 控 制 室
- 附录A 防护屏障的防护范围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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