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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危险品生产区内部最小允许距离
5.2.1 危险品生产区内各建筑物之间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分别按照各危险性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及其计算药量所确定的距离和本节各条所规定的距离,取其最大值。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自建筑物的外墙算起,晒场自晒场边缘算起。
5.2.2 危险品生产区内1.1-1级建筑物与邻近建筑物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注:当两座相邻厂房相对的外墙均为防火墙时,可采用括号内数字。
5.2.3 危险品生产区内1.1-2级建筑物与邻近建筑物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5.2.2中的数字乘以0.8,但不得小于表中相应列的最小值。
5.2.4 1.1级建筑物有敞开面时,该敞开面方向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按本规范表5.2.2的要求计算后再增加20%。
5.2.5 在一条山沟中,当1.1级建筑物镶嵌在山坡陡峻的山体中时,与其正前方建筑物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按本规范第5.2.2条或第5.2.3条的要求计算后再增加50%。
5.2.6 危险品生产区内布置有进射危险产品的生产线时,该生产线有进射危险品的建筑物与其他生产线建筑物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分别按各自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后再增加50%。
5.2.7 危险品生产区内1.1级建筑物与公用建筑物、构筑物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锅炉房、独立变电所、水塔、高位水池(包括地上、地下或半地下)及消防蓄水池、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按本规范表5.2.2的要求计算后再增加50%,并不应小于50m。
2 与厂区内办公室、食堂、汽车库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按本规范表5.2.2的要求计算后再增加50%,并不应小于65m。
5.2.8 危险品生产区内1.3级建筑物与邻近建筑物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5.2.8的规定。
注:当两座相邻厂房相对的外墙均为防火墙时,表中距离可乘以0.8,但不得小于12m。
5.2.9 危险品生产区内1.3级建筑物与公用建筑物、构筑物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锅炉房、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50m。
2 与独立变电所、水塔、高位水池(包括地上、地下或半地下)及消防蓄水池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35m。
3 与厂区内办公室、食堂、汽车库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50m。
5.2.10 在山区建厂利用山体设置临时存药洞时,临时存药洞洞口相对位置不应布置建筑物,临时存药洞外壁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5.2.10的规定。
5.2.2 危险品生产区内1.1-1级建筑物与邻近建筑物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5.2.3 危险品生产区内1.1-2级建筑物与邻近建筑物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5.2.2中的数字乘以0.8,但不得小于表中相应列的最小值。
5.2.4 1.1级建筑物有敞开面时,该敞开面方向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按本规范表5.2.2的要求计算后再增加20%。
5.2.5 在一条山沟中,当1.1级建筑物镶嵌在山坡陡峻的山体中时,与其正前方建筑物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按本规范第5.2.2条或第5.2.3条的要求计算后再增加50%。
5.2.6 危险品生产区内布置有进射危险产品的生产线时,该生产线有进射危险品的建筑物与其他生产线建筑物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分别按各自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后再增加50%。
5.2.7 危险品生产区内1.1级建筑物与公用建筑物、构筑物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锅炉房、独立变电所、水塔、高位水池(包括地上、地下或半地下)及消防蓄水池、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按本规范表5.2.2的要求计算后再增加50%,并不应小于50m。
2 与厂区内办公室、食堂、汽车库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按本规范表5.2.2的要求计算后再增加50%,并不应小于65m。
5.2.8 危险品生产区内1.3级建筑物与邻近建筑物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5.2.8的规定。
5.2.9 危险品生产区内1.3级建筑物与公用建筑物、构筑物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锅炉房、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50m。
2 与独立变电所、水塔、高位水池(包括地上、地下或半地下)及消防蓄水池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35m。
3 与厂区内办公室、食堂、汽车库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50m。
5.2.10 在山区建厂利用山体设置临时存药洞时,临时存药洞洞口相对位置不应布置建筑物,临时存药洞外壁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5.2.10的规定。
条文说明
5.2.1 危险品生产区内各建筑物之间距离属于内部最小允许距离,由于危险品生产区内有着不同等级的危险性厂房,还有为危险品生产区服务的车间办公室,公用建筑物、构筑物,如锅炉房、变电所、水塔等,而且各危险性厂房的计算药量又不尽相同,对这些不同危险等级、不同计算药量和不同用途、不同重要性的各公用建筑物、构筑物,都有自己各自不同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要求,在确定各建筑物之间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时,要全面考虑彼此各方的要求,综合结果,取大值。同时根据危险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内部最小允许距离自危险性建筑物的外墙算起,与原规范相一致。对于晒场,则自晒场边缘算起。
5.2.2 本条规定了危险品生产区内1.1-1级建筑物内部最小允许距离。这是根据国内多年爆炸危险品生产的实践,试验资料的总结,事故材料的统计结果,并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而确定的。
表5.2.2规定的1.1-1级建筑物内部最小允许距离,是按一旦危险性建筑物发生爆炸,周围邻近砖混建筑物按次严重破坏的标准考虑确定的,即:玻璃粉碎、木门窗扇摧毁、窗框掉落、砖外墙出现严重裂缝并有严重倾斜,砖内墙也出现较大裂缝。在制定表5.2.2时,主要考虑冲击波破坏,不考虑偶尔飞片的破坏和杀伤。
1.1级建筑物应设防护屏障。表5.2.2中所列的双方无屏障是指由于防护屏障有开口,形成了无防护作用范围,造成无防护作用范围内的建筑物与该建筑物之间形成双方无防护的情况。
根据现状调研,原规范规定的内部距离表中计算药量小于等于1kg的建筑物存在意义不大,故在表5.2.2中删除。原规范在确定建筑物内部最小允许距离时要求有防火墙,但实际上并未设置,导致小药量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要求偏小,故本次修订增加对防火墙的要求,否则加大内部最小允许距离。
5.2.3 本条为新增条文。涵盖了原规范中对A3级建筑物的内部距离要求。
5.2.4 本条为新增条文。原规范规定的建筑物内部距离要求建筑物均应有外墙,但企业现状存在大部分建筑物为无墙体的敞开面,故对这种情形作出增加20%内部最小允许距离的规定。
5.2.5 本条为新增条文。对于镶嵌在山坡陡峻的山体中的危险性建筑物,考虑到山体对爆炸冲击波有反射作用,漏泄出的冲击波压力将加强。同时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 50154中危险性建筑物面对面布置时内部距离增大系数的规定,而制定本条。
5.2.6 本条为新增条文。根据国内多年事故资料的统计结果,有进射危险产品的生产线在发生事故时,对周围建筑物影响加大,故对生产这类产品的建筑物内部最小允许距离作出增加50%的规定。
5.2.7 本条规定了1.1级建筑物与公用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鉴于公用建筑物服务面广,牵涉范围大,所以根据不同的公用建筑物、构筑物的重要性和对安全的影响程度,采用不同的允许破坏标准来确定内部最小允许距离。
1 锅炉房考虑到它们是全厂供热的中心,一旦遭破坏将直接影响整个企业,独立变电所、水塔和高位水池及消防蓄水池考虑到它们是全厂供电、供水的中心,一旦遭破坏将直接影响整个企业,故内部最小允许距离按砖混结构轻度破坏标准计算,破坏特征:玻璃大部分粉碎,木窗扇大量破坏、木窗框和木门扇破坏,板条内墙抹灰大量掉落,砖外墙出现较小裂缝,钢筋混凝土结构无损坏。
2 厂部办公室、辅助部分建筑物考虑到人员密集,故内部最小允许距离按砖混结构轻度破坏标准下限计算。
5.2.8 本条规定了危险品生产区内1.3级建筑物与邻近建筑物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1.3级建筑物主要是集中燃烧的危险,着重从防火的角度确定与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同时考虑了偶尔有轻微爆炸的危险。表5.2.8所规定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是总结了国内外军工、烟花爆竹标准中集中燃烧级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规定而制定的。
本次修订根据国内现有烟花爆竹危险品生产区内的实际生产、储存情况,对表5.2.8中的计算药量进行适当调小,增加了计算药量≤50kg和100kg两档;针对原规范实际要求建筑物的外墙为防火墙,但部分企业并未设置,导致内部距离要求偏小,故增加对防火墙的设置要求。
5.2.9 本条规定了1.3级建筑物与公用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主要还是考虑防止火灾。
5.2.10 本条为新增条文。为减少厂房内作业人员身边的存药量,部分企业使用了此种存储方式。表5.2.10规定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一是按照临时存药洞事故时不致引起邻近建筑物内药物发生殉爆的距离,二是为避免临时存药洞事故时对邻近建筑物产生抛掷现象,按照相邻建筑物设置在临时存药洞爆炸漏斗半径以外的距离。该距离允许相邻建筑倒塌。
内部最小允许距离自危险性建筑物的外墙算起,与原规范相一致。对于晒场,则自晒场边缘算起。
5.2.2 本条规定了危险品生产区内1.1-1级建筑物内部最小允许距离。这是根据国内多年爆炸危险品生产的实践,试验资料的总结,事故材料的统计结果,并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而确定的。
表5.2.2规定的1.1-1级建筑物内部最小允许距离,是按一旦危险性建筑物发生爆炸,周围邻近砖混建筑物按次严重破坏的标准考虑确定的,即:玻璃粉碎、木门窗扇摧毁、窗框掉落、砖外墙出现严重裂缝并有严重倾斜,砖内墙也出现较大裂缝。在制定表5.2.2时,主要考虑冲击波破坏,不考虑偶尔飞片的破坏和杀伤。
1.1级建筑物应设防护屏障。表5.2.2中所列的双方无屏障是指由于防护屏障有开口,形成了无防护作用范围,造成无防护作用范围内的建筑物与该建筑物之间形成双方无防护的情况。
根据现状调研,原规范规定的内部距离表中计算药量小于等于1kg的建筑物存在意义不大,故在表5.2.2中删除。原规范在确定建筑物内部最小允许距离时要求有防火墙,但实际上并未设置,导致小药量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要求偏小,故本次修订增加对防火墙的要求,否则加大内部最小允许距离。
5.2.3 本条为新增条文。涵盖了原规范中对A3级建筑物的内部距离要求。
5.2.4 本条为新增条文。原规范规定的建筑物内部距离要求建筑物均应有外墙,但企业现状存在大部分建筑物为无墙体的敞开面,故对这种情形作出增加20%内部最小允许距离的规定。
5.2.5 本条为新增条文。对于镶嵌在山坡陡峻的山体中的危险性建筑物,考虑到山体对爆炸冲击波有反射作用,漏泄出的冲击波压力将加强。同时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 50154中危险性建筑物面对面布置时内部距离增大系数的规定,而制定本条。
5.2.6 本条为新增条文。根据国内多年事故资料的统计结果,有进射危险产品的生产线在发生事故时,对周围建筑物影响加大,故对生产这类产品的建筑物内部最小允许距离作出增加50%的规定。
5.2.7 本条规定了1.1级建筑物与公用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鉴于公用建筑物服务面广,牵涉范围大,所以根据不同的公用建筑物、构筑物的重要性和对安全的影响程度,采用不同的允许破坏标准来确定内部最小允许距离。
1 锅炉房考虑到它们是全厂供热的中心,一旦遭破坏将直接影响整个企业,独立变电所、水塔和高位水池及消防蓄水池考虑到它们是全厂供电、供水的中心,一旦遭破坏将直接影响整个企业,故内部最小允许距离按砖混结构轻度破坏标准计算,破坏特征:玻璃大部分粉碎,木窗扇大量破坏、木窗框和木门扇破坏,板条内墙抹灰大量掉落,砖外墙出现较小裂缝,钢筋混凝土结构无损坏。
2 厂部办公室、辅助部分建筑物考虑到人员密集,故内部最小允许距离按砖混结构轻度破坏标准下限计算。
5.2.8 本条规定了危险品生产区内1.3级建筑物与邻近建筑物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1.3级建筑物主要是集中燃烧的危险,着重从防火的角度确定与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同时考虑了偶尔有轻微爆炸的危险。表5.2.8所规定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是总结了国内外军工、烟花爆竹标准中集中燃烧级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规定而制定的。
本次修订根据国内现有烟花爆竹危险品生产区内的实际生产、储存情况,对表5.2.8中的计算药量进行适当调小,增加了计算药量≤50kg和100kg两档;针对原规范实际要求建筑物的外墙为防火墙,但部分企业并未设置,导致内部距离要求偏小,故增加对防火墙的设置要求。
5.2.9 本条规定了1.3级建筑物与公用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主要还是考虑防止火灾。
5.2.10 本条为新增条文。为减少厂房内作业人员身边的存药量,部分企业使用了此种存储方式。表5.2.10规定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一是按照临时存药洞事故时不致引起邻近建筑物内药物发生殉爆的距离,二是为避免临时存药洞事故时对邻近建筑物产生抛掷现象,按照相邻建筑物设置在临时存药洞爆炸漏斗半径以外的距离。该距离允许相邻建筑倒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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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
- 3 建筑物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
- 3.1 建筑物危险等级
- 3.2 计算药量
- 4 工程规划和外部最小允许距离
- 4.1 工程规划
- 4.2 危险品生产区外部最小允许距离
- 4.3 危险品总仓库区外部最小允许距离
- 4.4 燃放试验场和销毁场外部最小允许距离
- 5 总平面布置和内部最小允许距离
- 5.1 总平面布置
- 5.2 危险品生产区内部最小允许距离
- 5.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部最小允许距离
- 5.4 防护屏障
- 6 工艺与布置
- 7 危险品储存和运输
- 7.1 危险品储存
- 7.2 危险品运输
- 8 建筑结构
- 8.1 一般规定
- 8.2 危险品生产区危险性建筑物的结构选型和构造
- 8.3 抗爆间室和抗爆屏院
- 8.4 危险品生产区危险性建筑物的安全疏散
- 8.5 危险品生产区危险性建筑物的建筑构造
- 8.6 危险品总仓库区危险品仓库的建筑结构
- 8.7 通廊和隧道
- 9 消防
- 10 废水处理
- 11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11.1 采 暖
- 11.2 通风和空气调节
- 12 危险场所的电气
- 12.1 危险场所类别的划分
- 12.2 电气设备
- 12.3 室内电气线路
- 12.4 照 明
- 12.5 10kV及以下变(配)电所和厂房配电室
- 12.6 室外电气线路
- 12.7 防雷与接地
- 12.8 防 静 电
- 12.9 通 讯
- 12.10 视频监控系统
- 12.11 火灾报警系统
- 12.12 安全防范工程
- 12.13 控 制 室
- 附录A 防护屏障的防护范围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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