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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危险场所类别的划分
12.1.1 危险场所划分为F0、F1、F2三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F0类:经常或长期存在能形成爆炸危险的黑火药、烟火药及其粉尘的危险场所。
2 F1类: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形成爆炸危险的黑火药、烟火药及其粉尘的危险场所。
3 F2类:在正常运行时能形成火灾危险,而爆炸危险性极小的危险品及粉尘的危险场所。
4 各类危险场所均以工作间(或建筑物)为单位。
5 生产、加工、研制危险品的工作间(或建筑物)危险场所分类和防雷类别应符合表12.1.1-1的规定。储存危险品的场所、中转库和仓库危险场所分类和防雷类别应符合表12.1.1-2的规定。
注:1 表中装药、筑(压)药包括烟火药、黑火药的装药、筑(压)药;
2 当本规范表3.1.3-1生产工序危险等级分类为1.1级建筑物同时满足总存药量小于10kg、单人操作、建筑面积小于12㎡时,其防雷类别可划为二类;
3 表中未列品种、加工工序,其危险场所分类和防雷类别划分可参照本表确定。
12.1.2 当危险场所既存在黑火药、烟火药,又存在易燃液体时,危险场所类别的划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中有关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的规定。
12.1.3 危险场所与相毗邻场所采取不燃烧体密实墙隔开且隔墙上设有相通的门,当门经常处于关闭状态(除有人出入外)时,与危险场所相毗邻的场所类别可按表12.1.3确定;当门经常处于敞开状态时,与危险场所相毗邻的场所类别应与危险场所类别相同。
注:1 本条不适用于配电室(电机室、控制室、仪表室等);
2 密实墙应为不燃烧体的实体墙,墙上除门外无其他孔洞。
12.1.4 排风室的危险场所类别应按下列规定分类:
1 为F0类危险场所(黑火药除外)服务的排风室划为F1类危险场所。
2 为F1类、F2类危险场所服务的排风室与所服务的危险场所类别相同。
3 为各类危险场所服务的排风室,当采用湿式净化装置时,可划为F2类危险场所(黑火药除外)。
12.1.5 为危险场所服务的送风室,当通往危险场所的送风管能阻止危险物质回到送风室时,该送风室危险场所类别可划为非危险场所。
12.1.6 运输危险品的敞开式或半敞开式通廊,其危险场所类别应划为F2类,防雷类别宜为二类。
12.1.7 雷雨天存放危险品的晒场宜设置防直击雷装置,避雷装置保护范围的滚球半径可取60m。
1 F0类:经常或长期存在能形成爆炸危险的黑火药、烟火药及其粉尘的危险场所。
2 F1类: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形成爆炸危险的黑火药、烟火药及其粉尘的危险场所。
3 F2类:在正常运行时能形成火灾危险,而爆炸危险性极小的危险品及粉尘的危险场所。
4 各类危险场所均以工作间(或建筑物)为单位。
5 生产、加工、研制危险品的工作间(或建筑物)危险场所分类和防雷类别应符合表12.1.1-1的规定。储存危险品的场所、中转库和仓库危险场所分类和防雷类别应符合表12.1.1-2的规定。
2 当本规范表3.1.3-1生产工序危险等级分类为1.1级建筑物同时满足总存药量小于10kg、单人操作、建筑面积小于12㎡时,其防雷类别可划为二类;
3 表中未列品种、加工工序,其危险场所分类和防雷类别划分可参照本表确定。
12.1.3 危险场所与相毗邻场所采取不燃烧体密实墙隔开且隔墙上设有相通的门,当门经常处于关闭状态(除有人出入外)时,与危险场所相毗邻的场所类别可按表12.1.3确定;当门经常处于敞开状态时,与危险场所相毗邻的场所类别应与危险场所类别相同。
2 密实墙应为不燃烧体的实体墙,墙上除门外无其他孔洞。
12.1.4 排风室的危险场所类别应按下列规定分类:
1 为F0类危险场所(黑火药除外)服务的排风室划为F1类危险场所。
2 为F1类、F2类危险场所服务的排风室与所服务的危险场所类别相同。
3 为各类危险场所服务的排风室,当采用湿式净化装置时,可划为F2类危险场所(黑火药除外)。
12.1.5 为危险场所服务的送风室,当通往危险场所的送风管能阻止危险物质回到送风室时,该送风室危险场所类别可划为非危险场所。
12.1.6 运输危险品的敞开式或半敞开式通廊,其危险场所类别应划为F2类,防雷类别宜为二类。
12.1.7 雷雨天存放危险品的晒场宜设置防直击雷装置,避雷装置保护范围的滚球半径可取60m。
条文说明
12.1.1 由于烟花爆竹生产过程中,主要原料为烟火药和黑火药等危险物质,这些物质遇电火花及高温能引起燃烧爆炸。为了防止危险场所由于电气设备和线路在运行中产生电火花和高温等危险因素,将危险场所划分为三类,工程设计时根据不同的危险场所采取相应的电气安全措施。
危险场所类别划分的依据:
1 危险品存药量。
危险场所(或建筑物)中,危险品存药量的多少决定了事故风险的大小。存药量大时,一旦发生事故后的破坏程度就大,波及面广,所以危险品仓库危险类别划分的高。
2 危险品电火花感度及热感度。
危险场所(或建筑物)中,危险品种类不同,对电火花的感度及热感度是不一样的,分类应根据危险品电火花和热感度性能确定,如黑火药虽然引燃温度比较高,但点燃能量比较小,电火花感度高,因此,危险场所类别划分得比较高。
3 危险品粉尘浓度及积聚。
危险场所(或建筑物)中,危险品的粉尘扩散到空气中,当粉尘浓度未达到爆炸下限值时,一般不易发生爆炸。但当危险场所粉。尘浓度达到下限值时,遇到热源、火源会引起燃烧、爆炸,粉尘浓度大,发生事故的可能性高;另外,空气中的粉尘会降落在电气设备外壳上,粉尘浓度越高积聚的厚度可能加厚,发生事故的几率就高,因此,生产过程粉尘浓度较大的场所,危险场所类别划分得比较高。
本条所列各种危险场所分类划分,不可能包括的很齐全,在表12.1.1-1和表12.1.1-2中将常用危险品工作间及总仓库举例列出。但划分危险场所的因素很多,如生产过程中危险物质存药量的控制、散露程度、空气中散发的粉尘浓度、粉尘积聚程度、危险品干湿程度、空气流通状况等都与生产管理有着密切关系,在设计时应根据生产情况,合理确定危险场所类别,采取合理的电气安全防范措施。
危险场所的类别与建筑物危险等级不同,前者是以工作间(或建筑物)为单位,后者是以整个建筑物为单位。防雷类别也是以整个建筑物为单位。
12.1.2 本条为新增条文。危险场所中存在烟火药、黑火药,又存在易燃液体(如酒精等)时,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相关的现行国家标准,如果二者不一致时,则以其中要求安全措施较高者为准。
12.1.3 本条规定主要是防止危险物质(含粉尘)进入非危险环境的工作间。因为配电室、电机室等工作间安装的电气设备及元器件均为非防爆产品,操作时易产生火花或电弧,所以配电室不应采用本条的规定。
12.1.4 本条是对排风室危险场所的分类:
1 为F0类危险场所服务的排风室(生产黑火药的工作间不得安装机械排风),危险程度有所降低,故可划为F1类危险场所。
2 该内容是借鉴了乌克兰相关规范的规定而制定的。
3 采用湿式净化装置时,由于排出的危险物质已用水过滤,排风室内粉尘很少,故可划为F2类危险场所。
12.1.5 送风机系统在正常运行情况时为保持正压,且送风管道能阻止危险物质进入送风室,故可划为非危险场所。
12.1.7 设在室外的危险品晒场需要在雷雨天存放危险品时应执行本条规定。
危险场所类别划分的依据:
1 危险品存药量。
危险场所(或建筑物)中,危险品存药量的多少决定了事故风险的大小。存药量大时,一旦发生事故后的破坏程度就大,波及面广,所以危险品仓库危险类别划分的高。
2 危险品电火花感度及热感度。
危险场所(或建筑物)中,危险品种类不同,对电火花的感度及热感度是不一样的,分类应根据危险品电火花和热感度性能确定,如黑火药虽然引燃温度比较高,但点燃能量比较小,电火花感度高,因此,危险场所类别划分得比较高。
3 危险品粉尘浓度及积聚。
危险场所(或建筑物)中,危险品的粉尘扩散到空气中,当粉尘浓度未达到爆炸下限值时,一般不易发生爆炸。但当危险场所粉。尘浓度达到下限值时,遇到热源、火源会引起燃烧、爆炸,粉尘浓度大,发生事故的可能性高;另外,空气中的粉尘会降落在电气设备外壳上,粉尘浓度越高积聚的厚度可能加厚,发生事故的几率就高,因此,生产过程粉尘浓度较大的场所,危险场所类别划分得比较高。
本条所列各种危险场所分类划分,不可能包括的很齐全,在表12.1.1-1和表12.1.1-2中将常用危险品工作间及总仓库举例列出。但划分危险场所的因素很多,如生产过程中危险物质存药量的控制、散露程度、空气中散发的粉尘浓度、粉尘积聚程度、危险品干湿程度、空气流通状况等都与生产管理有着密切关系,在设计时应根据生产情况,合理确定危险场所类别,采取合理的电气安全防范措施。
危险场所的类别与建筑物危险等级不同,前者是以工作间(或建筑物)为单位,后者是以整个建筑物为单位。防雷类别也是以整个建筑物为单位。
12.1.2 本条为新增条文。危险场所中存在烟火药、黑火药,又存在易燃液体(如酒精等)时,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相关的现行国家标准,如果二者不一致时,则以其中要求安全措施较高者为准。
12.1.3 本条规定主要是防止危险物质(含粉尘)进入非危险环境的工作间。因为配电室、电机室等工作间安装的电气设备及元器件均为非防爆产品,操作时易产生火花或电弧,所以配电室不应采用本条的规定。
12.1.4 本条是对排风室危险场所的分类:
1 为F0类危险场所服务的排风室(生产黑火药的工作间不得安装机械排风),危险程度有所降低,故可划为F1类危险场所。
2 该内容是借鉴了乌克兰相关规范的规定而制定的。
3 采用湿式净化装置时,由于排出的危险物质已用水过滤,排风室内粉尘很少,故可划为F2类危险场所。
12.1.5 送风机系统在正常运行情况时为保持正压,且送风管道能阻止危险物质进入送风室,故可划为非危险场所。
12.1.7 设在室外的危险品晒场需要在雷雨天存放危险品时应执行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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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工程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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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总平面布置和内部最小允许距离
- 5.1 总平面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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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部最小允许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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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危险品储存和运输
- 7.1 危险品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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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建筑结构
- 8.1 一般规定
- 8.2 危险品生产区危险性建筑物的结构选型和构造
- 8.3 抗爆间室和抗爆屏院
- 8.4 危险品生产区危险性建筑物的安全疏散
- 8.5 危险品生产区危险性建筑物的建筑构造
- 8.6 危险品总仓库区危险品仓库的建筑结构
- 8.7 通廊和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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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11.1 采 暖
- 11.2 通风和空气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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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危险场所类别的划分
- 12.2 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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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8 防 静 电
- 12.9 通 讯
- 12.10 视频监控系统
- 12.11 火灾报警系统
- 12.12 安全防范工程
- 12.13 控 制 室
- 附录A 防护屏障的防护范围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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