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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防雷与接地
12.7.1 危险性建筑物应采取防雷措施。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危险性建筑物防雷类别应符合本规范表12.1.1-1和12.1.1-2的规定。
12.7.2 变电所引至危险性建筑物的低压供电系统宜采用TN-C-S接地形式,从建筑物内总配电箱开始引出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
12.7.3 危险性建筑物内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电感应等接地、防静电接地、信息系统接地等应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应取其中最小值。
12.7.4 危险性建筑物内穿电线的钢管、电缆的金属外皮、除输送危险物质外的金属管道、建筑物钢筋等设施均应等电位联结。
12.7.5 危险性建筑物总配电箱内应设置电涌保护器。
12.7.6 当危险场所设有多台需要接地的设备且位置分散时,工作间内应设置构成闭合回路的接地干线。接地体宜沿建筑物墙外埋地敷设,并应构成闭合回路,且每隔18m~24m室内与室外连接一次,每个建筑物的连接不应少于两处。
12.7.7 架空敷设的金属管道应在进出建筑物处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接。距离建筑物100m内的金属管道应每隔25m左右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Ω。埋地或地沟内敷设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亦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
12.7.8 平行敷设的金属管道,当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每隔25m左右用金属线跨接一次;当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处亦应跨接。
12.7.2 变电所引至危险性建筑物的低压供电系统宜采用TN-C-S接地形式,从建筑物内总配电箱开始引出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
12.7.3 危险性建筑物内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电感应等接地、防静电接地、信息系统接地等应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应取其中最小值。
12.7.4 危险性建筑物内穿电线的钢管、电缆的金属外皮、除输送危险物质外的金属管道、建筑物钢筋等设施均应等电位联结。
12.7.5 危险性建筑物总配电箱内应设置电涌保护器。
12.7.6 当危险场所设有多台需要接地的设备且位置分散时,工作间内应设置构成闭合回路的接地干线。接地体宜沿建筑物墙外埋地敷设,并应构成闭合回路,且每隔18m~24m室内与室外连接一次,每个建筑物的连接不应少于两处。
12.7.7 架空敷设的金属管道应在进出建筑物处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接。距离建筑物100m内的金属管道应每隔25m左右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Ω。埋地或地沟内敷设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亦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
12.7.8 平行敷设的金属管道,当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每隔25m左右用金属线跨接一次;当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处亦应跨接。
条文说明
12.7.1 根据送审稿专家审查意见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中防雷类别的划分原则,分析了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现状和发生雷电事故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在本规范表12.1.1-1中适当调整了危险性建筑物的防雷类别并补充了注2要求。原规范是遵循1983年版本的《建筑防雷设计规范》制定的,现行防雷规范采用滚球法确定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保护范围比旧版小。
12.7.2 危险性建筑物的低压供电系统采用TN-S接地形式比较安全。因为该系统中PE线不通过电流,但是造价比较高。等电位联结能使电气装置内的电位差减少或消除,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中可有效地避免电火花发生。总等电位联结可消除TN-C-S系统电源线路中PEN线电压降在危险环境内引起的电位差,因此,各类危险性建筑物内实施等电位联结后,电源引入线可采用TN-C-S形式。但PE线和N线必须在总配电箱开始分开后严禁再混接。
12.7.3、12.7.4 是对等电位接地的要求。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接地必须单独设置接地装置。
12.7.5 安装电涌保护器是为了钳制过电压,使其过电压限制在设备所能耐受的数值内,使设备受到保护,避免雷电损坏设备。
12.7.2 危险性建筑物的低压供电系统采用TN-S接地形式比较安全。因为该系统中PE线不通过电流,但是造价比较高。等电位联结能使电气装置内的电位差减少或消除,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中可有效地避免电火花发生。总等电位联结可消除TN-C-S系统电源线路中PEN线电压降在危险环境内引起的电位差,因此,各类危险性建筑物内实施等电位联结后,电源引入线可采用TN-C-S形式。但PE线和N线必须在总配电箱开始分开后严禁再混接。
12.7.3、12.7.4 是对等电位接地的要求。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接地必须单独设置接地装置。
12.7.5 安装电涌保护器是为了钳制过电压,使其过电压限制在设备所能耐受的数值内,使设备受到保护,避免雷电损坏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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