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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危险品生产区危险性建筑物的安全疏散


8.4.1 危险品生产厂房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级、1.3级厂房每一危险性工作间的建筑面积大于18㎡时,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
    2 1.1级、1.3级厂房每一危险性工作间的建筑面积小于18㎡,且同一时间内的作业人员不超过3人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但必须设置安全窗。当建筑面积为9㎡,且同一时间内的作业人员不超过2人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
    3 安全出口应布置在建筑物室外有安全通道的一侧。
    4 须穿过另一危险性工作间才能到达室外的出口,不应作为本工作间的安全出口。
    5 防护屏障内的危险性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布置在防护屏障的开口方向或安全疏散隧道的附近。
8.4.2 1.1级、1.3级厂房外墙上宜设置安全窗。安全窗可作为安全出口,但不计入安全出口的数目。
8.4.3 1.1级、1.3级厂房每一危险工作间内由最远工作点至外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级厂房不应超过5m。
    2 1.3级厂房不应超过8m。
8.4.4 厂房内的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每排操作岗位之间的通道宽度和工作间内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0m。
8.4.5 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为向外开启的平开门,室内不得装插销。
    2 当设置门斗时,应采用外门斗,门的开启方向应与疏散方向一致。
    3 危险性工作间的外门口不应设置台阶,应做成防滑坡道。
条文说明
8.4.1 安全出口是保障人员快速疏散到室外的有效措施,一般情况下不少于2个,防止有一个被堵住,尚有另一出口可通向室外。
    当生产间很小且人员很少时,要设2个出口一无可能,二无必要,因此,对厂房分别规定不同的限额,可设1个,不等于一定设1个。在南方有条件多设更好,在北方由于气候关系而允许设1个,同时另有安全窗可作为逃脱口。
    穿过危险工作间到达外部的出口,有可能被阻而失去疏散作用,故而不应作为本工作间的安全出口。
    1.1级、1.3级厂房每一危险性工作间的面积大于18㎡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因本规范第6.0.15条规定,1.1级厂房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少于9.0㎡,则面积大于18㎡时基本为2人及2人以上,故规定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防护土堤内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布置在防护土堤的开口方向,以利于人员安全疏散,避免被堵在土堤内。
8.4.2 为便于岗位操作工人用最短的时间就近疏散,一般在岗位附近外墙上设安全窗,以便于疏散,但它不是专门用作厂房内所有工人的疏散,因此不计入安全出口的数目。
8.4.3 本条规定是为了既能迅速疏散人员到室外,又能满足生产上的要求。该最远疏散距离是根据现有厂房估算的,与国外同类标准的要求基本一致。
8.4.4 本条规定是保证通道通畅,避免操作岗位上的工人相互影响,以利于安全;通道上是不允许堆放杂物的,以保证厂房内比较整洁,方便生产过程的联系。
8.4.5 对疏散门的设置提出具体规定,门向外开启适合人向外疏散,不许设室内插销,为防止万一发生事故人员疏散受阻。寒冷风沙地区可设门斗,应采用外门斗;门开启方向与疏散门一致,易于人员疏散;外门口不应设台阶,为防止疏散时人员摔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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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B5016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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