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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危险品储存


7.1.1 危险品的储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 11652中有关储存的规定。
7.1.2 库房(仓库)危险品的存药量和建设规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品生产区内,1.1级中转库单库存药量不应超过500kg,1.3级中转库单库存药量不应超过1000kg。
    2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1级成品仓库单库存药量不宜超过10000kg,1.3级成品仓库单库存药量不宜超过20000kg,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仓库单库存药量不宜超过5000kg。
    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1级成品仓库单栋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1.3级成品仓库单栋建筑面积不宜超过1000㎡,每个防火分区面积不超过500㎡,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仓库单栋建筑面积不宜超过100㎡。
7.1.3 库房(仓库)内危险品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品堆垛间应留有检查、清点、装运的通道。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0.7m,堆垛距内墙壁距离不宜少于0.45m;搬运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5m。
    2 烟火药、黑火药堆垛的高度不应超过1.0m,半成品与未成箱成品堆垛的高度不应超过1.5m,成箱成品堆垛的高度不应超过2.5m。
条文说明
7.1.1 危险品应分类分级分库存放,防止相互影响,扩大事故。
7.1.2 对危险品库房(仓库)的单库存药量和面积进行限定,是为了减少库房一旦发生燃烧、爆炸时对外界造成的影响。危险品生产区内作业人员较多,严格控制生产区内中转库房的存药量,以防止一旦发生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本规范主要根据单栋仓库中存药量发生事故对周围建筑物的影响考虑的,故对单栋仓库中最大存药量进行限制。为防止仓库越建越大、提供超储的可能,本次规范修订在本条第3款对危险品总仓库的最大面积作了限制,仓库建筑面积宜根据单库存药量的多少及其他要求进行确定,建议“1.3级成品仓库单栋建筑面积不宜超过1000㎡,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00㎡;1.1级成品仓库单栋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
7.1.3 对危险品的堆放通道,定出垛间距及堆垛与内墙壁的距离,是为了便于通风和人员检查,按一般人体肩宽0.4m~0.5m而定的。搬运通道宽1.5m,主要考虑手推车运输和搬运作业的需要。
    对危险品的堆放高度,成箱成品的堆垛高度限定,主要从不压坏最底层包装箱和便于装卸防止倒垛考虑而定。散件成品、半成品的堆垛高度是为了方便搬运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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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B5016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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