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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10kV及以下变(配)电所和厂房配电室


12.5.1 烟花爆竹企业的供电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中有关三级负荷的规定。
12.5.2 烟花爆竹生产过程中因突然中断供电有可能导致燃爆事故发生的用电设备,以及企业设置的视频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均应设置应急电源。消防系统宜设置应急电源。
12.5.3 危险品生产区10kV及以下变电所应为独立变电所。危险品总仓库区10kV及以下变电所宜为独立变电所。
12.5.4 变电所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的有关规定。
12.5.5 变压器低压侧中心点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12.5.6 厂房配电室、电机间、控制室可附建于各类危险性建筑物内,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危险场所相毗邻的隔墙应为不燃烧体密实墙,且不应设门、窗与危险场所相通。
    2 门、窗应设在建筑物的外墙上,且门应向外开启。
    3 与配电室、电机间、控制室无关的管线不应通过配电室、电机间、控制室。
    4 设在黑火药生产厂房内的配电室、电机间、控制室除应满足上述要求外,配电室、电机间、控制室的门、窗与黑火药生产工作间的门、窗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3m。
条文说明
12.5.2 烟花爆竹生产时,一般不会因突然停电而引起燃烧爆炸事故,三级供电负荷基本能满足生产要求。但对供电有特殊要求的工序、系统等应设置应急电源。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烟花爆竹生产工艺技术也有所改进,有可能实现连续化生产和自动控制,有条件时,提高供电负荷的等级是必要的。
12.5.3 独立变电所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都比较好。
12.5.6 附建于各类危险性建筑物内的配电室,考虑其安装的均为非防爆电气设备(含电气设备、仪表、电子元器件等),为防止危险物质及粉尘进入配电、室引起事故,故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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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B5016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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