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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防护屏障
5.4.1 防护屏障的形式应根据总平面布置、运输方式、地形条件、建筑物内计算药量等因素确定。防护屏障可采用防护土堤、钢筋混凝土防护屏障或夯土防护墙等形式。防护屏障的设置,应能对本建筑物及邻近建筑物起到防护作用。防护屏障的防护范围应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
5.4.2 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防护屏障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级建筑物应设置防护屏障。
2 1.1级建筑物内计算药量小于100kg时,可采用夯土防护墙。
3 1.3级建筑物可不设置防护屏障。
5.4.3 防护屏障内坡脚与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运输或特殊要求的地段,其距离应按最小使用要求确定,但不应大于9m,并适当增加防护屏障高度。
2 无运输或特殊要求时,其距离不应大于3m,且不宜小于1.5m。
5.4.4 防护屏障的高度不应低于防护屏障内危险性建筑物侧墙顶部与被保护建筑物屋檐或道路中心线上3.7m处之间连线的高度,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5.4.5 防护屏障的设置应满足生产运输及安全疏散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防护屏障采用防护土堤时,应设置运输通道或运输隧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输通道和运输隧道应满足运输要求,并应使其防护土堤的无防护作用区为最小。汽车运输通道净宽度不宜大于5m。汽车运输隧道净宽度宜为3.5m,净高度不宜小于3.0m,其结构应符合本规范第8.7.2条的规定。
2) 运输通道的防护土堤端部需设挡土墙时,其结构宜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2 当在危险品生产厂房的防护土堤内设置安全疏散隧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疏散隧道应设置在危险品生产厂房安全出口附近。
2) 安全疏散隧道的平面形式宜将内端的一半与土堤垂直,外端的一半成35°角,宜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
3) 安全疏散隧道的净高度不宜小于2.2m,净宽度宜为1.5m,其结构应符合本规范第8.7.2条的规定。
4) 安全疏散隧道不得兼作运输用。
3 当防护屏障采用其他形式时,生产运输及安全疏散的要求由抗爆设计确定。
5.4.6 防护土堤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土堤的顶宽不应小于1.0m,底宽应根据不同土质材料确定,但不应小于防护土堤高度的1.5倍。防护土堤的边坡应稳定。
2 在取土困难地区可在防护土堤内坡脚处砌筑高度不大于1.0m的挡土墙,外坡脚处砌筑高度不大于2.0m的挡土墙;在特殊困难情况下,允许在防护土堤底部距建筑物地面标高1.0m范围内填筑块状材料。
5.4.7 夯土防护墙的顶宽不应小于0.7m,墙高不应大于4.5m,边坡度宜为1:0.2~1:0.25,应采用灰土为填料,地面至地面以上0.5m范围内墙体应采用砌体或石块砌护墙。
5.4.8 钢筋混凝土防护屏障应根据防护屏障内危险性建筑物的计算药量由抗爆设计确定,并应满足抗爆炸空气冲击波及爆炸碎片的作用。当建筑物外墙为钢筋混凝土墙,且满足抗爆设计要求时,该外墙可作为防护屏障。
5.4.2 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防护屏障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级建筑物应设置防护屏障。
2 1.1级建筑物内计算药量小于100kg时,可采用夯土防护墙。
3 1.3级建筑物可不设置防护屏障。
5.4.3 防护屏障内坡脚与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运输或特殊要求的地段,其距离应按最小使用要求确定,但不应大于9m,并适当增加防护屏障高度。
2 无运输或特殊要求时,其距离不应大于3m,且不宜小于1.5m。
5.4.4 防护屏障的高度不应低于防护屏障内危险性建筑物侧墙顶部与被保护建筑物屋檐或道路中心线上3.7m处之间连线的高度,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5.4.5 防护屏障的设置应满足生产运输及安全疏散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防护屏障采用防护土堤时,应设置运输通道或运输隧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输通道和运输隧道应满足运输要求,并应使其防护土堤的无防护作用区为最小。汽车运输通道净宽度不宜大于5m。汽车运输隧道净宽度宜为3.5m,净高度不宜小于3.0m,其结构应符合本规范第8.7.2条的规定。
2) 运输通道的防护土堤端部需设挡土墙时,其结构宜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2 当在危险品生产厂房的防护土堤内设置安全疏散隧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疏散隧道应设置在危险品生产厂房安全出口附近。
2) 安全疏散隧道的平面形式宜将内端的一半与土堤垂直,外端的一半成35°角,宜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
3) 安全疏散隧道的净高度不宜小于2.2m,净宽度宜为1.5m,其结构应符合本规范第8.7.2条的规定。
4) 安全疏散隧道不得兼作运输用。
3 当防护屏障采用其他形式时,生产运输及安全疏散的要求由抗爆设计确定。
5.4.6 防护土堤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土堤的顶宽不应小于1.0m,底宽应根据不同土质材料确定,但不应小于防护土堤高度的1.5倍。防护土堤的边坡应稳定。
2 在取土困难地区可在防护土堤内坡脚处砌筑高度不大于1.0m的挡土墙,外坡脚处砌筑高度不大于2.0m的挡土墙;在特殊困难情况下,允许在防护土堤底部距建筑物地面标高1.0m范围内填筑块状材料。
5.4.7 夯土防护墙的顶宽不应小于0.7m,墙高不应大于4.5m,边坡度宜为1:0.2~1:0.25,应采用灰土为填料,地面至地面以上0.5m范围内墙体应采用砌体或石块砌护墙。
5.4.8 钢筋混凝土防护屏障应根据防护屏障内危险性建筑物的计算药量由抗爆设计确定,并应满足抗爆炸空气冲击波及爆炸碎片的作用。当建筑物外墙为钢筋混凝土墙,且满足抗爆设计要求时,该外墙可作为防护屏障。
条文说明
5.4.1 本条指出防护屏障有多种形式,可以根据需要采用不同的形式。规范中规定的为人工防护屏障,同时强调设置的防护屏障要能真正起到对被保护建筑物的防护作用。
5.4.2 本条规定了在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内各级危险性建筑物设置防护屏障的要求。
1 强调了对于有集中爆炸危险的1.1级建筑物应设置防护屏障,以阻挡爆炸产生的飞散物,削弱爆炸产生的冲击波,达到减少对周围影响的目的。
2 本款是针对夯土防护墙的结构强度作出的修订。对于计算药量小的建筑物,采用简易的夯土防护墙就可起到防护作用。
3 对1.3级建筑物,主要考虑燃烧危险,即使轻微爆炸对外影响也很小,故可以不设防护屏障。
5.4.3 防护屏障从阻挡爆炸空气冲击波和阻拦爆炸飞散物防护作用来讲,与建筑物的距离越小防护作用越好,但考虑到施工、使用、采光、排水等因素,两者之间还应有一定距离。
1 规定了当建筑物前面与防护屏障之间需考虑汽车回转半径、联系通道时,防护屏障的内坡脚与建筑物外墙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9m,同时应增加防护屏障的高度,宜增高1m。
2 规定了当只考虑建筑物采光、排水等因素时,防护屏障的内坡脚与建筑物外墙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m,且不应小于1.5m。
5.4.4 防护屏障的高度直接影响防护屏障的作用效果,为有效阻挡爆炸空气冲击波,阻拦大部分飞散物,起到防护作用,故作本条规定。
5.4.5 在设置防护屏障时,应同时考虑生产运输、人员疏散。本次修订补充了对运输通道、运输隧道和安全疏散隧道的具体要求。
5.4.6 本条规定了防护土堤的具体做法要求。该要求是试验、事故、实践的总结,只有这样的防护土堤,才能有真正的防护作用。防护土堤应分层夯实,确保其整体强度、边坡稳定。防护土堤坡度应根据不同土质材料确定;当采用土堤底宽为高度的1.5倍时,由于坡度很陡,应采取构造措施。
5.4.7 本条规定了夯土防护墙的具体做法要求。
5.4.8 当采用钢筋混凝土防护挡墙时,应根据建筑物的计算药量、与建筑物的距离,通过计算爆炸作用荷载来确定钢筋混凝土防护挡墙的厚度和配筋。
5.4.2 本条规定了在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内各级危险性建筑物设置防护屏障的要求。
1 强调了对于有集中爆炸危险的1.1级建筑物应设置防护屏障,以阻挡爆炸产生的飞散物,削弱爆炸产生的冲击波,达到减少对周围影响的目的。
2 本款是针对夯土防护墙的结构强度作出的修订。对于计算药量小的建筑物,采用简易的夯土防护墙就可起到防护作用。
3 对1.3级建筑物,主要考虑燃烧危险,即使轻微爆炸对外影响也很小,故可以不设防护屏障。
5.4.3 防护屏障从阻挡爆炸空气冲击波和阻拦爆炸飞散物防护作用来讲,与建筑物的距离越小防护作用越好,但考虑到施工、使用、采光、排水等因素,两者之间还应有一定距离。
1 规定了当建筑物前面与防护屏障之间需考虑汽车回转半径、联系通道时,防护屏障的内坡脚与建筑物外墙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9m,同时应增加防护屏障的高度,宜增高1m。
2 规定了当只考虑建筑物采光、排水等因素时,防护屏障的内坡脚与建筑物外墙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m,且不应小于1.5m。
5.4.4 防护屏障的高度直接影响防护屏障的作用效果,为有效阻挡爆炸空气冲击波,阻拦大部分飞散物,起到防护作用,故作本条规定。
5.4.5 在设置防护屏障时,应同时考虑生产运输、人员疏散。本次修订补充了对运输通道、运输隧道和安全疏散隧道的具体要求。
5.4.6 本条规定了防护土堤的具体做法要求。该要求是试验、事故、实践的总结,只有这样的防护土堤,才能有真正的防护作用。防护土堤应分层夯实,确保其整体强度、边坡稳定。防护土堤坡度应根据不同土质材料确定;当采用土堤底宽为高度的1.5倍时,由于坡度很陡,应采取构造措施。
5.4.7 本条规定了夯土防护墙的具体做法要求。
5.4.8 当采用钢筋混凝土防护挡墙时,应根据建筑物的计算药量、与建筑物的距离,通过计算爆炸作用荷载来确定钢筋混凝土防护挡墙的厚度和配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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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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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建筑物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
- 3.1 建筑物危险等级
- 3.2 计算药量
- 4 工程规划和外部最小允许距离
- 4.1 工程规划
- 4.2 危险品生产区外部最小允许距离
- 4.3 危险品总仓库区外部最小允许距离
- 4.4 燃放试验场和销毁场外部最小允许距离
- 5 总平面布置和内部最小允许距离
- 5.1 总平面布置
- 5.2 危险品生产区内部最小允许距离
- 5.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部最小允许距离
- 5.4 防护屏障
- 6 工艺与布置
- 7 危险品储存和运输
- 7.1 危险品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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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建筑结构
- 8.1 一般规定
- 8.2 危险品生产区危险性建筑物的结构选型和构造
- 8.3 抗爆间室和抗爆屏院
- 8.4 危险品生产区危险性建筑物的安全疏散
- 8.5 危险品生产区危险性建筑物的建筑构造
- 8.6 危险品总仓库区危险品仓库的建筑结构
- 8.7 通廊和隧道
- 9 消防
- 10 废水处理
- 11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11.1 采 暖
- 11.2 通风和空气调节
- 12 危险场所的电气
- 12.1 危险场所类别的划分
- 12.2 电气设备
- 12.3 室内电气线路
- 12.4 照 明
- 12.5 10kV及以下变(配)电所和厂房配电室
- 12.6 室外电气线路
- 12.7 防雷与接地
- 12.8 防 静 电
- 12.9 通 讯
- 12.10 视频监控系统
- 12.11 火灾报警系统
- 12.12 安全防范工程
- 12.13 控 制 室
- 附录A 防护屏障的防护范围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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