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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室内电气线路


12.3.1 危险场所电气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性建筑物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有关规定。
    2 电气线路严禁采用绝缘电线明敷或穿塑料管敷设。
    3 电气线路应采用铜芯阻燃绝缘电线或铜芯阻燃电缆。
    4 电气线路的电线和电缆的额定电压不得低于450V/750V。保护线的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相同,并应在同一钢管或护套内敷设。电话线路电线的额定电压不应低于300V/500V。
    5 插座回路应设置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瞬时切断电路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6 检测仪表线路可采用线芯截面不小于1.0mm²的铜芯聚氯乙烯护套内钢带铠装控制电缆;也可采用线芯截面不小于1.5mm²的铜芯阻燃绝缘电线穿镀锌焊接钢管敷设。
    7 危险场所电气线路绝缘电线或电缆线芯的材质和最小截面应符合表12.3.1的规定。
表12.3.1
    8 保护线(PE线)截面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12.3.2 危险场所电气线路穿钢管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穿电线的钢管应采用公称口径不小于15mm的镀锌焊接钢管,钢管间应采用螺纹连接,且连接螺纹不应少于6扣。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应设防松装置。
    2 电气线路与防爆电气设备连接处必须作隔离密封。
    3 电气线路宜采用明敷。
12.3.3 危险场所电气线路采用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明敷时,应采用金属铠装电缆。
    2 电缆沿桥架敷设时,宜采用绝缘护套电缆;桥架应采用金属槽式结构。
    3 电缆不宜敷设在电缆沟内。当必须敷设在电缆沟内时,应设置防止水及危险物质进入沟内的措施,电缆沟在过墙处应设隔板,并对孔洞严密封堵。
    4 电力电缆不应有分支或中间接头。照明线路的分支接头应设在接线盒内。
    5 在有机械损伤可能的部位应穿钢管保护。
12.3.4 F0类危险场所电气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场所不应敷设电力和照明线路,可敷设本工作间的控制按钮及检测仪表线路。灯具安装在固定窗外的电气线路应采用线芯截面不小于2.5mm²的铜芯绝缘电线穿镀锌焊接钢管敷设,亦可采用线芯截面不小于2.5mm²的铜芯金属铠装电缆明敷。
    2 当采用穿钢管敷设时,接线盒的选型应与防爆电气设备的等级相一致。当采用铠装电缆时,与设备连接处应采用铠装电缆密封接头。
    3 控制按钮线路线芯截面选择应符合本规范表12.3.1的规定。
12.3.5 F1类危险场所电气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线或电缆线芯截面选择应符合本规范表12.3.1的规定。
    2 引至1kV以下的单台鼠笼型感应电动机供电回路,电线或电缆线芯截面长期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25倍。
    3 移动电缆应采用线芯截面不小于2.5mm²的重型橡套电缆。
12.3.6 F2类危险场所的电气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线路采用的绝缘电线或电缆的线芯截面选择应符合本规范表12.3.1的规定。
    2 引至1kV以下的单台鼠笼型感应电动机供电回路,绝缘电线或电缆线芯截面长期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当电动机经常接近满载运行时,线芯的载流量应留有适当裕量。
    3 移动电缆应采用线芯截面不小于1.5mm²的中型橡套电缆。
条文说明
12.3.1 电气线路严禁使用绝缘电线明敷或穿塑料管敷设,是因为其机械强度低、易受损伤、绝缘易受腐蚀破坏、容易着火等。对电线或电缆线芯的材质与最小截面进行规定是为了从物理性能和机械强度方面提高可靠性,防止因线路事故中断供电或引起燃爆事故。
12.3.2 第3款规定电气线路采用明敷目的是为了方便与防爆电气连接。
12.3.3 第3款规定危险场所尽量不采用电缆敷设在电缆沟内,主要考虑电缆沟内容易积聚危险物质,又不易清除,容易形成安全隐患;另外,危险场所需经常用水冲洗地面,电缆沟有可能进水,形成安全隐患。
12.3.4 F0类危险场所不安装电气设备,当然也不敷设电气线路。控制按钮及检测仪表线路技术要求及敷设方式应满足相关条文的安全要求。
12.3.5
    2 鼠笼型感应电动机有一定的过载能力,因此,引至电动机配电线路的电线或电缆线芯截面长期允许载流量应大于电动机额定电流。
    3 移动电缆为了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故需选用不小于2.5mm²的铜芯重型橡套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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