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5.3 构造规定


5.3.1 改变结构体系所采用的支柱、支撑、撑杆等,其端部应与被加固结构构件可靠连接,且连接的构造不应过多削弱原构件的承载能力。
5.3.2 钢结构加固所使用的支柱、支撑、撑杆等,当直接支承于基础时,可按一般地基基础构造进行处理;当其端部以梁、柱为支承时,宜选用型钢套箍的构造方式。

条文说明
5.3.1 主要强调新增的构件,其端部应与被加固结构、构件可靠地连接,且连接的构造应设计得不过多削弱原构件的承载力。
5.3.2 型钢套箍虽是首选的构造方法,但在潮湿部位使用时,应仔细做好防潮、防腐蚀处理。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
钢结构加固设计标准 GB51367-2019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