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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既有建筑物结构荷载标准值的确定方法


A.0.1 对已有结构上的荷载标准值取值,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附录的规定。
A.0.2 结构和构件自重的标准值,应根据构件和连接的实测尺寸,按材料或构件单位自重的标准值计算确定。对难以实测的连接构造的尺寸,可按结构详图估算。
A.0.3 常用材料和构件的单位自重标准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当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值有上、下限时,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当荷载效应对结构不利时,应取上限值;
    2 当荷载效应对结构有利时,应取下限值。
A.0.4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材料和构件的自重标准值应按现场抽样称量确定:
    1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尚无规定;
    2 自重变异较大的材料或构件;
    3 材料或构件自重的原设计采用值与实际情况有显著出入。
A.0.5 现场抽样检测材料或构件自重的试样数量,不应少于5个。当按检测的结果确定材料或构件自重的标准值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1 当其效应对结构不利时,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gk,sup——材料或构件自重的标准值;
    mg——试样称量结果的平均值;
    sg——试样称量结果的标准差;
    n——试样数量;
    t'——考虑抽样数量影响的计算系数,按表A.0.5采用。
    2 当其效应对结构有利时,应按下式计算:
表A.0.5 计算系数t'值
表A.0.5 计算系数t'值
A.0.6 对非结构的构、配件,或对支座沉降有影响的构件,当其自重效应对结构有利时,应取其自重标准值gk,sup等于0。
A.0.7 当房屋结构进行加固验算时,对不上人的屋面,应计入加固工程的施工荷载,其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估算的荷载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的屋面均布活荷载或集中荷载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采用;
    2 当估算的荷载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值时,应按实际估算值采用;
    3 当施工荷载过大时,宜采取措施予以降低。
A.0.8 对加固改造设计的验算,其基本雪压值、基本风压值和楼面活荷载的标准值,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外,尚应按下一目标使用年限,乘以表A.0.8的修正系数ψa予以修正。下一目标使用年限,应由委托方和鉴定方共同商定。
表A.0.8 基本雪压、基本风压及楼面活荷载的修正系数ψa
 表A.0.8 基本雪压、基本风压及楼面活荷载的修正系数ψa
    注:对表中未列出的中间值,可按线性内插法确定,当目标使用年限低于10年时,应按10年取ψa值。

条文说明
A.0.1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是以新建工程为对象制定的;当用于已有建筑物结构加固设计时,还需要根据已有建筑物的特点做些补充规定。例如: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尚未规定的有些材料自重标准值的确定;加固设计使用年限调整后,楼面活荷载、风荷载、雪荷载标准值的确定等等。为此,作为对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补充,供已有建筑物结构加固设计使用。
A.0.3 常用材料和构件的单位自重标准值,当荷载效应对结构有利时,取下限值。当荷载效应对结构有利的情况包括验算倾覆、抗滑移、抗浮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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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加固设计标准 GB5136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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