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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连接修缮


12.2.1 钢结构焊缝的修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缝实际尺寸不足时,应根据验算结果在原有焊缝上堆焊辅助焊缝;
    2 焊缝出现裂纹时,宜采用碳弧气刨或风铲刨掉原焊缝后重焊,并应作防腐蚀处理;
    3 焊缝出现气孔、夹渣、咬边时,对常温下承受静载或间接动载的结构,若无裂纹或其他异常现象,可不作处理;
    4 焊缝内部的夹渣、气孔等超过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规定的外观质量要求时,应采用碳弧气刨或风铲将有缺陷的焊缝清除,然后以同型号焊条补焊,补焊长度不宜小于40mm。
12.2.2 由螺栓漏拧或终拧扭矩不足造成摩擦型高强度螺栓连接的滑移,可采用补拧并在盖板周边加焊进行修复。
12.2.3 铆钉连接的修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松动或漏铆的铆钉应更换或补铆;更换铆钉时,宜采用气割割掉铆钉头且不应烧伤主体金属;不得采用焊补、加热再铆合方法处理有缺陷的铆钉。修复时,可采用高强度螺栓代替铆钉,其直径换算按等强度确定。
    2 当采用高强度螺栓替换铆钉修复时,若铆钉孔缺陷不妨碍螺栓顺利就位时,可不处理铆钉孔;当孔壁倾斜度超过5°,且螺栓不能与连接板表面紧贴时,应扩钻铆钉孔或采用楔形垫圈。

条文说明
12.2.1 焊缝缺陷的修复,一般可用如下步骤:先仔细清除焊缝附近的焊药和杂质;打磨堆焊辅助焊缝的过大厚度且应在原焊缝冷却后进行;对未完全卸荷的连接焊缝应采取间断堆焊缝。对轻微咬边可采用钢锉或砂轮打磨,将边缘加工呈平缓过渡即可;较严重的咬边应打磨后补焊磨平;焊瘤可采用铲、磨、锉等手工活机械方法,将多余金属堆积物除去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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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加固设计标准 GB5136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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