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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钢结构体系或构件的加固可采用预应力加固法。
10.1.2 加固钢结构、构件的预应力构件,可采用中、高强度的钢丝、钢绞线、钢拉杆、钢棒、钢带或型钢,亦可采用碳纤维棒或碳纤维带,但应根据实际加固条件通过构造和计算进行选择;所选材料的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
10.1.3 钢结构预应力加固设计,宜根据被加固结构、构件的实际受力状况、构造和使用环境确定预应力构件的布置、锚固节点构造以及张拉方式。施加预应力的技术方案及预应力大小的确定,应遵守结构或构件的卸载效应大于结构或构件的增载效应的原则。
10.1.4 采用预应力对钢结构进行整体加固时,可通过张拉加固索、调整支座位置及临时支撑卸载等方法施加预应力。
10.1.5 采用预应力加固钢结构构件时,可选择下列方法:
    1 对正截面受弯承载力不足的梁、板构件,可采用预应力水平拉杆进行加固,亦可采用下撑式预应力拉杆进行加固。若工程需要且构造条件允许,尚可同时采用水平拉杆和下撑式拉杆进行加固。
    2 对受压承载力不足的轴心受压柱、小偏心受压柱以及弯矩变号的大偏心受压柱,可采用双侧预应力撑杆进行加固;若偏心受压柱的弯矩不变号,亦可采用单侧预应力撑杆进行加固。
    3 对桁架中承载力不足的轴心受拉构件和偏心受拉构件,可采用预应力杆件进行加固。
10.1.6 采用预应力加固钢结构、构件时,结构的计算模型应根据加固后的结构体系及构件受力方式建立,并应考虑结构抗震要求、非线性效应以及原结构缺陷、损伤和变形的影响。
10.1.7 采用预应力加固的钢结构构件,除应根据设计状况进行承载能力验算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外,尚应对施工阶段进行验算。当原结构上既有荷载较小或尚未施加时,加固所用预应力大小不应在施工阶段导致原梁发生局部或整体失稳。
10.1.8 预应力加固钢结构的设计验算,应计入预应力的作用效应,预应力的作用效应属永久荷载效应,并应考虑预应力施加的张拉系数、预应力损失系数的影响。
10.1.9 预应力加固后的钢结构构件和节点,应按下式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验算:
    式中:
    γpi——预应力作用分项系数,当预应力作用效应对结构有利时取1.0,不利时取1.2;
    γT——张拉系数;
    Spi——预应力标准值效应。
10.1.10 结构构件的预应力张拉系数γT,应分别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当杆件内荷载产生的应力与预应力同号时,或两者反号但预应力大于荷载应力时,γT应取1.1;
    2 当杆件内荷载产生的应力大于预应力且符号相反时,γT应取0.9;
    3 当可用有效手段直接监测得到预应力值时,γT应取1.0。
10.1.11 预应力构件的张拉控制应力值σcon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除应力钢丝、钢绞线的张拉控制应力,应按下式计算:
    2 中强度预应力钢丝的张拉控制应力,应按下式计算:
    3 预应力钢筋、钢带或钢棒的张拉控制应力,应按下式计算:
    4 预应力碳纤维棒或碳纤维板的张拉控制应力,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fptk——预应力构件钢丝、钢绞线的极限强度标准值(MPa);
    fpyk——预应力钢筋、钢带或钢棒的屈服强度标准值(MPa);
    ff——预应力碳纤维棒或碳纤维板的强度设计值(MPa)。
    5 钢绞线、消除应力钢丝、中强度预应力钢丝的张拉控制应力值σcon不应小于0.4fptk;预应力钢筋、钢带或钢棒的张拉控制应力值σcon不宜小于0.5fpyk
10.1.12 计算预应力构件的预应力损失时,应考虑下列影响因素:
    1 锚具变形、预应力索的回缩及滑移;
    2 预应力索张拉端锚口摩擦和转向装置处的摩擦;
    3 预应力索的应力松弛;
    4 温度的影响。
10.1.13 预应力索因锚具变形、索身回缩及滑移的预应力损失Fm,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Aa——预应力拉索横截面积(m㎡);
    Ea——预应力拉索弹性模量(MPa);
    l——预应力拉索长度(mm);
    △a——锚具变形、回缩及滑移总量(mm)。
10.1.14 预应力索的应力松弛损失Fs,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1 钢绞线、消除应力钢丝的应力松弛损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松弛时,可按下式计算:
    2) 低松弛,当σcon≤0.7fptk时,可按下式计算:
    3) 低松弛,当0.7fptk≤σcon<0.8fptk时,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fptk——预应力索极限强度标准值(MPa)。
    2 中强度预应力钢丝Fs应取0.08σcon。
    3 预应力钢棒、钢带、碳纤维棒或碳纤维板只应取0.03σcon
    4 当σcon/fptk≤0.5时,预应力构件的应力松弛损失值可忽略不计。
10.1.15 预应力加固钢结构抗震设计验算的阻尼比,弹性分析宜取0.02,弹塑性分析宜取0.05。
10.1.16 预应力加固钢结构在施加预应力后,结构或构件的反向变形不应超过其原荷载标准组合下的挠度。
10.1.17 加固钢结构或钢构件的预应力构件,在使用荷载作用下应不松弛或张力大于零,并应满足稳定性要求。
10.1.18 被加固的钢结构或构件以及用于加固的预应力构件,在正常工作状态的荷载作用下,均应处于弹性工作状态。
10.1.19 用于加固的预应力高强度钢索的设计应力,承重索不宜大于索材极限抗拉强度的40%;稳定索不宜大于索材极限抗拉强度的55%。
10.1.20 钢构件预应力输入端节点局部区域的零部件,应采用合理的计算方法进行验算。
10.1.21 采用本标准加固方法新增的预应力拉杆、撑杆、缀板以及各种紧固件和锚固件,均应进行防腐蚀处理。
10.1.22 当被加固构件表面有防火要求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耐火等级及耐火极限要求,对预应力构件及其连接进行防护。
条文说明
10.1.1 本条主要说明本章加固方法的适用范围,分别包括对结构或者具有独立结构功能的子结构或结构单元和构件的加固,以改善结构或构件的受力状态。
    主要加固目的包括:
    1 提高结构或构件的刚度。
    2 提高结构或构件的承载能力。
    3 改善原结构或构件受力性态以及工作状态。
10.1.2 用于加固结构或构件的预应力构件,通常是相对较柔的。其截面尺寸与长度相比相对很小,因而其整体弯曲刚度很小。本条规定除高强钢索、高强钢棒外,钢带或型钢也可以作为预应力构件,只要其整体弯曲刚度相对小即可。总之,预应力构件不能因自身弯曲刚度大而在被加固构件中形成额外弯曲内力。
10.1.3 设计钢结构预应力加固锚固节点,宜设法避开被加固构件应力较大的区域。同时,锚固节点构造应便于除尘、防腐与防火维护。预应力的施加应保证提高结构或构件抗力,尽量减小荷载增加的不利效应。
10.1.4 施加预应力的方法有多种,目前常用的方法有:张拉加固索法、调整支座位置法及临时支撑卸载法,可根据被加固结构或构件的自身状态及工作环境选择。当有其他方法可选择时,应通过试验验证其有效性及安全性。
10.1.5 构件的预应力加固方法,应根据其受力特征及薄弱刚度方向确定。除本条所列常见构件的受力特征及其加固方法外,当有其他方法可选择时,应通过试验验证其有效性及安全性。
10.1.6 被加固的钢结构,由于已使用一段时间或已出现变形或损伤,其结构状态已不同于设计之初。因此,建立准确的计算模型应考虑变形或损伤的存在及其影响。另外,采用预应力加固时,由于预应力构件相对较细,且预应力可能需要分级施加,在理论分析时往往需要考虑几何非线性效应才能获得较为准确的数值结果。
10.1.7 常规的结构设计,仅需要进行承载力验算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但对于采用预应力加固的结构,由于预应力可能需要分级施加,施工阶段结构的受力状态可能不同于设计计算状态。因此,为了保证结构安全及其使用性能,应对施工阶段可能出现的不利荷载状态进行必要的验算。施工时原结构的荷载状态是指结构承载或部分承载或完全不承载。
10.1.9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的有关规定,当进行钢结构加固构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验算的荷载效应组合时,应计入预应力作用效应并参与组合。
    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预应力作用分项系数γP通常取1.0。
10.1.10 本条关于预应力张拉系数γT是参考苏联预应力钢结构设计有关标准制定的。
10.1.11 本条部分内容系参照行业标准《铁路桥涵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TB 10092-2017制定的。
10.1.13 各种锚具的锚固变形、回缩和滑移值可实测获得,变形值一般是固定的。预应力的损失率和结构的跨度有关,跨度越大损失率越小,跨度越小损失率越大。这种损失可通过现场的施工进行一定量的超张拉得到补偿。预应力构件张拉端锚口摩擦和在转向装置处的摩擦力,可在设计孔道时采取构造措施尽量避免摩擦以减小损失。
10.1.14 预应力损失可由钢材的松弛和徐变或温度变化引起。松弛可作为非弹性变形进行预应力损失估算。钢材的松弛与徐变引起的预应力损失不是局部性的,而是发生在结构各构件中,必须通过整体结构分析确定损失状况,并可在预应力设计中予以补偿。温度影响是指构件随温度变化而发生非弹性变形,温度对预应力的影响是整体的。温度因素需要在预应力设计阶段分析时考虑。
    当索的长度较小时,如30m以下,应考虑应力松弛损失;索较长时可不考虑。
    预应力加固用钢丝、钢绞线的应力松弛试验表明,应力松弛损失值与钢丝的初始应力值和极限强度有关。本条给出的普通松弛和低松弛预应力钢丝、钢绞线的松弛损失值计算公式,参照了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2015年版)。
10.1.17、10.1.18 加固后结构或构件的预应力,若松弛则失去加固作用。因此,用于加固的预应力构件在正常使用状态不允许松弛;其受力应处于弹性工作状态。
10.1.19 承重索因其破坏后危及结构整体安全,故应从严控制;稳定索因其破坏后仅影响结构局部构件正常使用,而不影响结构安全,故可予以适当放宽。索力设计限值的确定,目前统计资料还不多,仅参考一些实际工程资料以及有关规程的规定,偏于安全地给出。
10.1.20 钢构件预应力输入端包括张拉端和锚固端,采用传统的简化近似公式计算张拉端及锚固端,难以获得准确的计算结果。为了保证安全,故要求采用较为精确的数值计算方法验算该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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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加固设计标准 GB5136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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