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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轴心受力构件加固计算


7.3.1 轴心受拉或者轴心受压宜采用对称或不改变形心位置的加固截面形式,粘钢加固的轴心受拉或者轴心受压构件的强度验算,应采用本标准第6.3节的有关公式;轴心受力构件加固强度修正系数ηn,应按本标准表6.3.1取值。
7.3.2 当粘钢端部有可靠锚固时,轴心受拉构件的局部加固,其正截面承载力应同时符合下列公式规定:
    式中:
    N——轴向拉力设计值(N);
    f——钢材的抗弯强度设计值(MPa);
    An0——原构件净截面面积(m㎡);
    ηn——轴心受力构件加固强度修正系数,应按本标准表7.3.2的规定取值;
    fsp——粘贴钢板的抗拉强度设计值(MPa);
    Asp——粘贴钢板的截面面积(m㎡)。
表7.3.2 ηn系数取值
表7.3.2 ηn系数取值
    注:表中应力比σ0max/f的限值尚应符合本标准表6.1.6的规定。
7.3.3 轴心受压构件的整体稳定性验算,应采用本标准第6.3.3条的有关公式计算。轴心受压构件截面的分类应依据加固前的原有截面类型,板件厚度应按加固后的毛截面面积确定。

条文说明
7.3.1 轴心受力构件之所以宜采用对称加固,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构件受力方式的改变。考虑到粘贴钢板加固后的有效截面面积的折减因素,在计算公式上采用了设计强度修正的形式。
7.3.2 轴心受拉情况下,只要被加固构件端部锚固构造可靠、合理,其计算截面就能达到极限状态,但应考虑后加固的粘钢与原构件之间的协同工作问题。为慎重计,要求承载力的提高不应大于原构件承载力的40%。
7.3.3 粘钢加固后的轴心受压构件,其整体稳定性验算和截面分类,均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标准暂不考虑胶粘和焊接两种加固方法在构件稳定承载力上的差异性及其影响,即轴心受压构件的截面分类和稳定系数的确定取相同的类别和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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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加固设计标准 GB5136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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