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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螺栓或铆钉连接的加固


11.3.1 更换螺栓或铆钉或新增加固连接件时,宜采用适宜直径的高强度螺栓连接。当负荷下进行结构加固,需要拆除结构原有受力螺栓、铆钉或增加孔数、扩大栓、钉孔径时,除应验算结构原有和新增连接件的承载力外,还应校核板件的净截面面积的强度。
11.3.2 当用高强度摩擦型螺栓更换结构原连接的部分铆钉,组成高强度螺栓与铆钉的并用连接时,应保证连接受力均匀,与缺损铆钉对称布置的非缺损铆钉应一并更换。
11.3.3 用高强度螺栓更换有缺损的铆钉或螺栓时,可选用直径比原钉孔小1mm~3mm的高强度螺栓,且其承载力应满足加固设计计算的要求。
11.3.4 用高强度摩擦型螺栓加固铆钉连接时,可采用两种连接共同受力的计算模式,计算时高强度摩擦型螺栓的承载力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
11.3.5 用焊缝连接加固螺栓或铆钉连接时,连接构造不符合焊缝与原有连接件的共同受力条件时,应按焊缝承受全部作用力进行设计计算,且不宜拆除原有连接件;若符合焊缝与原有连接件的共同受力条件,则可按本标准第11.5节和第11.6节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计算。
条文说明
11.3.1 原有铆钉或螺栓存在松动、残损或连接强度不足而需要更换或新增时,应首先考虑采用相同直径的摩擦型高强度螺栓,若摩擦型高强度螺栓承载力不能满足强度要求时,可考虑改用承压型高强度螺栓。当采用前者时,应合理确定板件间的抗滑移系数υf;采用后者时,应先将错位不平整的钉孔或螺孔设法扩钻平整,然后用B级或A级螺栓进行安装,同时还应校核被连接板件的净截面强度。
11.3.2 因同直径的摩擦型高强度螺栓的承载力一般仅为铆钉连接受剪承载力的85%,故宜对称地更换松动、损伤的铆钉,以保证其连接受力均匀;对构造性铆钉的更换,可不受此限制。
11.3.3 本条仅指经计算确认,采用直径略小的摩擦型高强度螺栓仍然具有足够强度来承担被换下铆钉所承受的力的情况。
11.3.4 根据标准编制组的相关研究成果,加固螺栓或铆钉连接时采用焊缝连接时,若两者的刚度比控制在一定范围,可以考虑二者共同作用,具体规定见本标准第11.5节;若焊缝连接的刚度远大于铆钉或螺栓连接,则不应考虑二者共同受力,而应按焊缝承担全部作用力的计算模式进行设计计算,且不宜拆除原有铆钉或螺栓,已损坏失效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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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加固设计标准 GB5136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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