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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构造规定
10.4.1 加固结构的预应力杆件、锚具和连接器的形式和构造,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 14370和《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 85的规定。
10.4.2 加固用预应力高强度钢索,宜为不分段的连续索,索转折处宜采用可转动节点,且转动节点构造应符合索的最小转弯半径规定。
10.4.3 拉索端锚固节点应传力可靠,且宜采用预应力损失低且施工方便的锚具。
10.4.4 索张拉端节点及张拉时索滑动的节点,宜采取减少摩擦的构造措施。
10.4.5 转换器构造,应采用能使预应力杆件尺寸平缓过渡的措施。
10.4.6 预应力张拉端节点构造,应考虑施加预应力的施工方法及超张拉的影响。
10.4.7 张拉端节点的板件,其宽厚比或高厚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的规定;其撑杆长细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关于轴心压杆的规定。
10.4.8 自由长度较长的预应力索,应设置吊索或吊杆。
10.4.9 在预应力撑杆加拉杆加固法中,撑杆采用角钢时,其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应力撑杆用角钢的截面不应小于50mm×50mm×5mm。压杆肢的两根角钢宜用缀板连接,形成槽形的截面。缀板厚度不应小于6mm,宽度不应小于80mm,长度可按角钢与被加固柱间的间隙确定,相邻缀板间距应保证单个角钢的长细比不大于40。
2 承压末端的传力构造,应采用抵承传力方式。角钢顶端焊接的抵承传力顶板的厚度不宜小于16mm。
10.4.10 刚性预应力撑杆加固的压杆肢的弯折与复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弯折压杆肢前,应在角钢的侧立肢上切出三角形缺口,缺口背面,应补焊加强钢板(图10.4.10);
2 弯折压杆肢的复位应采用工具式拉紧螺杆,螺杆直径不应小于16mm,螺帽高度不应小于螺杆直径的1.5倍。
10.4.2 加固用预应力高强度钢索,宜为不分段的连续索,索转折处宜采用可转动节点,且转动节点构造应符合索的最小转弯半径规定。
10.4.3 拉索端锚固节点应传力可靠,且宜采用预应力损失低且施工方便的锚具。
10.4.4 索张拉端节点及张拉时索滑动的节点,宜采取减少摩擦的构造措施。
10.4.5 转换器构造,应采用能使预应力杆件尺寸平缓过渡的措施。
10.4.6 预应力张拉端节点构造,应考虑施加预应力的施工方法及超张拉的影响。
10.4.7 张拉端节点的板件,其宽厚比或高厚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的规定;其撑杆长细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关于轴心压杆的规定。
10.4.8 自由长度较长的预应力索,应设置吊索或吊杆。
10.4.9 在预应力撑杆加拉杆加固法中,撑杆采用角钢时,其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应力撑杆用角钢的截面不应小于50mm×50mm×5mm。压杆肢的两根角钢宜用缀板连接,形成槽形的截面。缀板厚度不应小于6mm,宽度不应小于80mm,长度可按角钢与被加固柱间的间隙确定,相邻缀板间距应保证单个角钢的长细比不大于40。
2 承压末端的传力构造,应采用抵承传力方式。角钢顶端焊接的抵承传力顶板的厚度不宜小于16mm。
10.4.10 刚性预应力撑杆加固的压杆肢的弯折与复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弯折压杆肢前,应在角钢的侧立肢上切出三角形缺口,缺口背面,应补焊加强钢板(图10.4.10);
2 弯折压杆肢的复位应采用工具式拉紧螺杆,螺杆直径不应小于16mm,螺帽高度不应小于螺杆直径的1.5倍。
图10.4.10 角钢缺口处加焊钢板补强
1-工具式拉紧螺杆;2-补强钢板;3-角钢撑杆;4-剖口处箍板
条文说明
10.4.6 用于施加预应力的张拉节点构造,应考虑张拉时采用的设备、张拉方式以及张拉时辅助零件的设置、所需的张拉空间及施工作业的可操作性,且要考虑锚固的可靠性。同时,还应考虑超张拉的安全性。
10.4.7 关于板件的宽厚比限值,应参照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的规定执行。
10.4.8 拉索过长就会产生明显的下垂,虽然不影响受力,但会影响观感或正常使用。一般可在索的中部增设吊索或吊杆,以减小其垂度。
10.4.9、10.4.10 这两条系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要求制定的。
10.4.7 关于板件的宽厚比限值,应参照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的规定执行。
10.4.8 拉索过长就会产生明显的下垂,虽然不影响受力,但会影响观感或正常使用。一般可在索的中部增设吊索或吊杆,以减小其垂度。
10.4.9、10.4.10 这两条系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要求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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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节:10.5 设计对施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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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语
- 2.2 符号
- 3 基本规定
- 3.1 一般规定
- 3.2 设计计算原则
- 3.3 加固方法及配合使用技术
- 4 材料
- 4.1 原钢材及其连接材料
- 4.2 加固用钢材及焊接材料
- 4.3 螺栓、焊钉、栓钉及锚栓
- 4.4 预应力用钢拉索和钢拉杆
- 4.5 结构胶粘剂
- 4.6 混凝土和水泥基灌浆料
- 4.7 防腐蚀、防火涂装材料
- 5 改变结构体系加固法
- 5.1 一般规定
- 5.2 改变结构体系加固法
- 5.3 构造规定
- 6 增大截面加固法
- 6.1 一般规定
- 6.2 受弯构件加固计算
- 6.3 轴心受力构件加固计算
- 6.4 拉弯、压弯构件加固计算
- 6.5 构造规定及设计对施工要求
- 7 粘贴钢板加固法
- 7.1 一般规定
- 7.2 受弯构件的加固计算
- 7.3 轴心受力构件加固计算
- 7.4 拉弯和压弯构件的加固计算
- 7.5 构造规定
- 8 外包钢筋混凝土加固法
- 8.1 一般规定
- 8.2 加固计算
- 8.3 构造规定
- 9 钢管构件内修混凝土加固法
- 9.1 一般规定
- 9.2 圆形钢管构件加固计算
- 9.3 方形钢管构件加固计算
- 9.4 设计对管内新填混凝土施工的要求
- 10 预应力加固法
- 10.1 一般规定
- 10.2 构件预应力加固设计
- 10.3 结构整体预应力加固设计
- 10.4 构造规定
- 10.5 设计对施工的要求
- 11 连接与节点的加固
- 11.1 一般规定
- 11.2 焊接连接的加固
- 11.3 螺栓或铆钉连接的加固
- 11.4 栓焊并用连接的加固
- 11.5 节点的加固
- 11.6 加固件的连接
- 11.7 构造规定
- 12 钢结构局部缺陷和损伤的修缮
- 12.1 一般规定
- 12.2 连接修缮
- 12.3 变形修缮
- 12.4 裂纹修缮
- 12.5 涂装修缮
- 附录A 既有建筑物结构荷载标准值的确定方法
- 附录B 钢构件截面加固形式的选用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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