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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构造规定


10.4.1 加固结构的预应力杆件、锚具和连接器的形式和构造,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 14370和《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 85的规定。
10.4.2 加固用预应力高强度钢索,宜为不分段的连续索,索转折处宜采用可转动节点,且转动节点构造应符合索的最小转弯半径规定。
10.4.3 拉索端锚固节点应传力可靠,且宜采用预应力损失低且施工方便的锚具。
10.4.4 索张拉端节点及张拉时索滑动的节点,宜采取减少摩擦的构造措施。
10.4.5 转换器构造,应采用能使预应力杆件尺寸平缓过渡的措施。
10.4.6 预应力张拉端节点构造,应考虑施加预应力的施工方法及超张拉的影响。
10.4.7 张拉端节点的板件,其宽厚比或高厚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的规定;其撑杆长细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关于轴心压杆的规定。
10.4.8 自由长度较长的预应力索,应设置吊索或吊杆。
10.4.9 在预应力撑杆加拉杆加固法中,撑杆采用角钢时,其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应力撑杆用角钢的截面不应小于50mm×50mm×5mm。压杆肢的两根角钢宜用缀板连接,形成槽形的截面。缀板厚度不应小于6mm,宽度不应小于80mm,长度可按角钢与被加固柱间的间隙确定,相邻缀板间距应保证单个角钢的长细比不大于40。
    2 承压末端的传力构造,应采用抵承传力方式。角钢顶端焊接的抵承传力顶板的厚度不宜小于16mm。
10.4.10 刚性预应力撑杆加固的压杆肢的弯折与复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弯折压杆肢前,应在角钢的侧立肢上切出三角形缺口,缺口背面,应补焊加强钢板(图10.4.10);
    2 弯折压杆肢的复位应采用工具式拉紧螺杆,螺杆直径不应小于16mm,螺帽高度不应小于螺杆直径的1.5倍。
角钢缺口处加焊钢板补强
图10.4.10 角钢缺口处加焊钢板补强
1-工具式拉紧螺杆;2-补强钢板;3-角钢撑杆;4-剖口处箍板

条文说明
10.4.6 用于施加预应力的张拉节点构造,应考虑张拉时采用的设备、张拉方式以及张拉时辅助零件的设置、所需的张拉空间及施工作业的可操作性,且要考虑锚固的可靠性。同时,还应考虑超张拉的安全性。
10.4.7 关于板件的宽厚比限值,应参照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的规定执行。
10.4.8 拉索过长就会产生明显的下垂,虽然不影响受力,但会影响观感或正常使用。一般可在索的中部增设吊索或吊杆,以减小其垂度。
10.4.9、10.4.10 这两条系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要求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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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加固设计标准 GB5136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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