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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粮食钢板筒仓工程材料的订货、进场验收、复验及管理,本章未列入的材料,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4.1.2 进场验收的检验批可根据工程规模及进场材料实际情况进行划分。
4.1.3 钢材、铸件等订货合同应对材料牌号、规格尺寸、执行标准等情况有明确的规定。定尺钢材应留有复验取样的余量;钢材的交货状态,宜根据设计文件对钢材的性能要求与供货商在合同中约定。
条文说明
4.1.1 本章仅列出了粮食钢板筒仓用到的主要材料,其他材料应执行相关标准。
4.1.3 为便于材料的验收,应在订货合同中注明材料的质量及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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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钢板筒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T5123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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