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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粮食钢板筒仓构件的制作与质量验收,应包括工厂预制及现场制作构件。
5.1.2 粮食钢板筒仓构件应包括仓顶构件、仓壁构件、仓底构件、仓下支承构件和其他构件。
5.1.3 构件制作前,应熟悉设计文件,编制施工详图,做好各道工序的工艺准备。
5.1.4 构件的制作工艺应考虑涂装的可行性与合理性。
5.1.5 构件的制作加工工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放样应根据构件施工详图和工艺要求预留制作安装时切割、焊接连接等余量;
2 切割应根据工艺要求及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切割方式,可采用激光切割、机械剪切、气割等方法,切割后的飞边、毛刺应清理干净;
3 矫正可采用机械矫正、加热矫正、加热与机械联合矫正等方法;
4 弯制应根据构件的材质、形状,采用钢板辊弯机、弯管机等进行煨弯、滚圆和模压;
5 边缘加工可采用气割和机械加工方法,焊缝坡口可采用气割、铲削、刨边机加工等方法;
6 制孔可采用钻孔、冲孔、铣孔、铰孔、镗孔、锪孔等方法,制孔后应清除孔边毛刺、切屑等杂物,并不应损伤母材。
5.1.6 钢构件的制作加工应注意下列条件:
1 碳素结构钢在环境温度低于-20℃、低合金结构钢在环境温度低于-15℃时,不得冲孔;
2 碳素结构钢在环境温度低于-16℃、低合金结构钢在环境温度低于-12℃时,不得剪切、冷矫正和冷弯曲;
3 钢板厚度或型钢肢厚度大于或等于12m时,不宜采用冲孔。
条文说明
5.1.3、5.1.4 粮食钢板筒仓构件的制作是一项严密的流水作业过程,为保证全过程的制作质量,各工序应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编制作业计划和加工工艺文件。制造所需的材料、机具和工艺装备应符合工艺规程的要求。
5.1.5 本条仅对钢构件的制作加工工序进行了简单的陈述,主要包括放样和号料、切割、矫正、弯制、边缘加工、制孔。各工序的具体要求、允许偏差及检查数量与检验方法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的有关规定执行。目前部分施工单位已采用数控加工设备,可以省略放样和号料工序,但是大部分零部件加工和组装工序仍需放样和号料等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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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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