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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钢构件的存放


6.2.1 安装现场应设置专门的构件堆场,并应采取措施防止构件变形、表面污染等。
6.2.2 钢构件不得与酸、碱、盐等对钢材有侵蚀性的材料堆放在一起,不同品种、不同规格、不同批次的材料应分别堆放。
6.2.3 钢构件堆垛高度,人工作业不应大于1.2m,机械作业不应大于1.5m,垛宽不应大于2.5m。垛与垛之间应保留一定的通道,检查通道不应小于0.5m,出入通道宜为1.5m~2.0m。
6.2.4 露天堆放的角钢和槽钢应口朝下俯放,工字钢应腹板竖向放置。
6.2.5 钢构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安装,对变形及涂层脱落的钢构件应进行校正和修补。
    检查数量:按构件数量抽查20%,且不应少于5件。
    检验方法:用拉线、钢尺现场实测和观察检查。
条文说明
6.2.1 为了确保安装工作的顺利进行,一般在现场设置专门的构件堆场,通常对构件按照按种类、安装位置等整齐堆放;堆场应平整,排水通畅,干燥无积水,大小能满足工程进度需要。露天设置的堆场应对构件采取覆盖等措施,防止产生表面污染、生锈等现象。底层垫枕有足够的支承面,防止支点下沉造成构件变形,相同钢构件的叠放时,各层钢构件的支点应在同一垂直线上,防止钢构件被压坏或变形。
6.2.4 露天堆放的角钢和槽钢应俯放(即口朝下),工字钢应立放,钢材的开槽面不能朝上,以免积水生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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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钢板筒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T5123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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