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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排水管渠应保持良好的水力功能和结构状况,排水管渠的运行维护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管渠巡视;
    2 管渠养护;
    3 管渠污泥运输与处理处置;
    4 管渠检查与评估;
    5 管渠修理;
    6 管渠封堵与废除;
    7 纳管管理。
3.1.2 排水管渠维护工作的安全操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及其他有关规定。
3.1.3 污水重力流管渠的正常运行水位不应高于设计水位。
3.1.4 分流制排水系统中,严禁雨水和污水管道混接。
3.1.5 严禁重力流排水管道采用上跨障碍物的敷设方式。

3.1.6 排水管渠口径划分应符合表3.1.6的规定。
表3.1.6 排水管渠口径划分
3.1.7 检查井应具备防坠落功能,井盖应具备防盗窃功能。
3.1.8 雨水口内宜加设垃圾拦截、防臭装置。
3.1.9 排水管理单位应建立排水管渠运行、巡视、养护、维修以及突发事件的记录档案,并应进行统计分析。
条文说明
3.1.2 其他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地方制定的安全规定。管渠维护作业应注意防范有害气体,有害气体是造成维护作业人员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井下常见有害气体允许浓度和爆炸范围见表4。
表4 井下常见有害气体允许浓度和爆炸范围

续表 4
3.1.3 污水重力流管道为了满足通气的需要应按非满流运行,污水管道最大设计充满度见表5,明渠的超高不得小于200mm。
表5 污水管道的设计充满度
3.1.4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分流制地区污水混入雨水管渠,会导致旱天污水经雨水管渠进入水体,造成水体污染;雨水混入污水管渠,会导致雨天雨水经污水管渠进入污水处理设施,影响设施正常运行。应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杜绝雨污混接,应对已建排水管渠进行雨污混接调查,发现混接的,必须通过工程措施进行改造。
3.1.5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上跨障碍物的敷设方法俗称“上倒虹”,采用“上倒虹”会造成重力流管道排水不畅、上游冒溢,应予禁止。已有上跨障碍物方式敷设的管道应进行改造。
3.1.6《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68-2007中对圆形管道按管径进行了划分,本次修订按管渠面积进行了分类。各国的排水管渠分类标准也不尽相同,表6为日本的分类标准。
表6 日本的管径分类标准(mm)
3.1.7 近年来,全国各地均出现过因被盗、损毁、雨污水顶托导致的排水井盖(箅)缺失,造成人员坠落、车辆陷落等事故,社会影响较大,为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本规程对检查井盖的防坠落和防盗窃提出了明确要求。
3.1.8 在雨水口内加设网篮等垃圾拦截装置,可有效拦截树叶、泥土、杂物等垃圾,减少垃圾在雨水口内的沉积。在合流制地区,雨水口异臭是影响城镇环境的一个突出问题。国内外的解决方法是在雨水口内安装防臭挡板或水封。防臭挡板类似在三角形漏斗的出口处装了一扇薄的拍门,平时拍门靠重力自动关闭,下雨时利用水压力自动打开。安装水封也有两种做法:一是采用带水封的预制雨水口,这种方法在新中国成立前上海曾广泛采用,叫作“隔箱茄利”;二是给普通雨水口加装塑料水封,水封的缺点是在少雨的季节里会因缺水而失效。雨水口内加装除臭装置可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和行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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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68-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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