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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管渠检查与评估


3.5.1 管渠检查与评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CJJ 181的有关规定。
3.5.2 管渠状况检查可分为功能状况检查和结构状况检查,检查内容应符合表3.5.2的规定。
表3.5.2 管渠状况检查内容
3.5.3 管渠检查与评估应结合下列工作进行:
    1 管渠状况普查;
    2 移交接管检查;
    3 来自其他工程影响检查;
    4 应急事故检查和专项检查。
3.5.4 功能状况检查的普查周期应为1年~2年进行一次,易积水点应每年汛前进行功能状况检查。结构状况检查的普查周期应为5年~10年进行一次;流砂易发地区、湿陷性黄土地区等地质结构不稳定地区的管道、管龄30年以上的管道及施工质量差的管道普查周期可缩短。
3.5.5 移交接管交接前应对功能状况和结构状况进行检查,并应核对竣工资料及相关的地理信息数据。
3.5.6 管渠检查可采用CCTV检测、声呐检测、量泥斗检测、潜水检查、反光镜检查、水力坡降检查、染色检查和烟雾检查等方法。管渠检查方法及适用范围宜符合表3.5.6的规定。
表3.5.6 管渠检查方法及适用范围
注:“√”表示适用;“—”表示不适用。
3.5.7 采用CCTV检测进行结构状况检查前,宜对检查管段进行清洗。
3.5.8 CCTV检测不应带水作业,当现场条件不能满足时,应采取降低水位措施,使管道内水深不大于管道直径的20%,且不应大于 200mm;采用CCTV检测时管内最大淤积深度不应大于100mm。
3.5.9 采用声呐检测时,管内水深不宜小于300mm。
3.5.10 管径800mm及以上的未投运管道,可采用人员进管检查,并应进行摄影或摄像记录。
3.5.11 潜水检查的管渠管径或渠内高不得小于1200mm,流速不得大于0.5m/s。
3.5.12 从事管渠潜水检查作业的潜水员应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3.5.13 潜水员应实时向地面报告检查情况,并由地面记录员当场记录。
3.5.14 水力坡降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力坡降检查前,应查明管道的管径、管底高程、地面高程和检查井之间的距离等基础资料。
    2 水力坡降检测应选择在低水位时进行。泵站抽水范围内的管道,可从开泵前的静止水位开始,分别测出开泵后不同时间水力降线的变化;同一条水力坡降线的各个测点应同时测得。
    3 测量结果应绘成水力坡降图,坡降图的竖向比例应大于横向比例。
    4 水力坡降图中应包括地面坡降线、管底坡降线、管顶坡降线以及一条或数条不同时间的水面坡降线。
3.5.15 雨污混接调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接点位置探查,宜采用开井检查和仪器探查相结合的方法,并应对混接点位置进行标注。
    2 应对目标管道逐个开井检查,记录管道的属性、管道连接关系、管道材质、管径,并应登记记录。
    3 当开井探查无法判断管内混接情况时,宜采用CCTV检测。
    4 在管口淹没时宜采用声呐检测。
    5 采用染色检查确定管渠连接关系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内应有一定水量,且水体流动;满管水时,不宜采用;
    2)染色剂应投放在上游检查井;
    3)染色剂应采用无毒、无害的彩色染色剂。
    6 采用烟雾检查确定管渠连接关系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充满度应小于0.65;
    2)无需检查方向的管渠应予封堵;
    3)应使用无毒无害彩色烟雾发生剂和专用鼓风机。
    7 需要时应安排泵站配合运行进行检查。
    8 当不能准确判定混接水来源时,宜采用水质测定的方法判断。
3.5.16 雨污混接调查技术报告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分幅1∶500比例尺地形图作为底图绘制雨污混接点分布图;
    2 图形要素应包含道路名称、排水系统名称、管渠类型、管渠尺寸、管渠埋深、水流流向、混接点位置;
    3 混接点要素标识应包括混接类型、混接水量、混接水质;
    4 混接点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调查时间、地点、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结果、结论及建议。
3.5.17 排水管渠检查结束后应及时提交专项检查评估报告。
 
条文说明
3.5.1 许多国家都已制定了排水管电视检测标准,如英国WRC的《下水道状况分级手册》,丹麦的《下水道电视检测标准定义和摄像手册》。上海、广州等城市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排水管渠检测地方标准。201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CJJ181-2012,详细规定了管道病害的种类、代码、定义、判读标准、病害等级、记录格式等,有效推进了我国排水管渠检查和评估工作的开展。
 3.5.2 功能性、结构性缺陷的名称定义详见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CJJ181。
    表3.5.2中的“异管穿入”是指其他公用管线穿过或悬挂在检查井或排水管内的情况。管道悬挂在日本、法国等国家由来已久,其理由是这样做可以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减少路面开挖,管线检修也方便,而某些排水管确实具有一定的余量。
    近年来,由于技术进步和经济补偿措施的落实,通用光缆借用排水管道的技术发展很快,一些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技术标准和管理法规。我国杭州等城市也进行过这类试验工程。光缆通过排水管进入千家万户可以减少路面开挖,降低线缆施工造价,而排水维护部门又能得到一笔不小的经济补偿,可以弥补维护经费不足的现状。随着城市的发展,地下管线的增多,地下空间资源共享的观念现在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
 3.5.3 管渠检查与评估
    3 来自其他工程影响包括市政、轨道交通及与排水管渠相邻的建筑工程等。
    4 专项检查包括水力坡降检查、雨污混接探查等。
3.5.4 管渠周期性的普查是为了及时发现排水管渠中存在的问题,为管渠养护、维修计划和方案的制定提供依据。功能状况普查可结合排水管渠养护质量检查、排水防涝安全检查等进行。结构状况普查应有计划逐年分区分片进行。
3.5.6 电视检测包括“井内电视”检测(商业名Quick View)。井内电视的优点是检查速度快、成本低,电视影像既可现场观看、分析,也便于计算机存储,一般适用于对图像精度要求不高的功能性检查。
    声呐只能用于水下物体的检查,可以显示管道某一断面的形状,积泥状况、异物侵入、严重的变形错位缺陷,但无法显示裂缝、渗漏、腐蚀等缺陷。声呐和电视一起配合使用可以获得很好的互补效果,有一种将两台设备组合在一起的检查方法,即在漂浮筏的上方安装电视摄像头,下方安装声呐发射器,在水深半管左右的管道中可同时完成电视和声呐两种检查。
3.5.7 以结构状况为目的的电视检测,如不采用高压射水在检查前对管壁进行清洗,管道的细小裂缝和轻度腐蚀就无法看清。
3.5.10 未投运的管道内也可能存在来自本系统或其他系统的有毒有害气体,故应加强防范。人工进入管内检查采用摄影或摄像记录,便于检查情况的讨论和分析,有利于检查资料的保存。
3.5.11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规定在进行潜水检查管渠时,其管径或渠内高不得小于1200mm,流速不得大于0.5m/s。由于潜水检查作业人员躬身高度原因,如在管径小于1200mm的管道中进行检查作业,潜水作业人员必然长期躬身、行动不便、呼吸不畅,无法正常进行检查作业;当管道流速大于0.5m/s时,作业人员无法站稳,作业难度和危险性随之增加,作业人员人身安全没有保证。本条与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的规定一致。
3.5.12 对管道内潜水作业,因作业面比较狭窄,管内情况比较复杂,一旦作业出现问题,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管渠潜水检查属于对操作者本人健康等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所以凡从事潜水作业的单位和潜水员必须具备特种作业资质证明。
 3.5.13 潜水员可采用信号绳、信号发射器等方法记录位置及情况。规定潜水员发现问题及时向地面汇报并当场记录,避免细节的遗漏,实时了解情况,有利于地面人员的指挥。
 3.5.14 水力坡降试验可以有效反映管网的运行状况,通过水力坡降线的异常变化,判定问题管段位置。为保证在同一时间获得各测量点的准确水位,在进行水力坡降试验时应在每个测点至少安排一个人。
 3.5.15 混接调查前应对已有的排水管网资料进行分析,制定混接调查方案,确定调查方法,必要时可对调查方法的有效性进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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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68-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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