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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排水防涝工作应落实防涝责任。
7.1.2 排水防涝工作应建立健全防涝工作责任制度、预警与应急响应制度、培训与演练制度、灾情险情报告制度、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
条文说明
7.1.1 根据国务院第641号文《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将城镇总体防涝中涉及排水的部分内容,统一称作“排水防涝”;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7.1.2 根据国务院第641号文《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在汛期,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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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68-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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