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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泵站的运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和《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的有关规定。
4.1.2 维护泵站设施时,必须先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进行检测与防护。
4.1.3 排水泵站应采用二级负荷供电,特别重要地区的泵站,应采用一级负荷供电。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备用供电设施。
4.1.4 水泵维修后,流量不应低于原设计流量的90%;机组效率不应低于原机组效率的90%;汛期雨水泵站除备用机组外,可运行率应为100%。
4.1.5 泵站机电、仪表和监控设备应根据原产品技术要求配备相应的易损零配件。
4.1.6 泵站设施、机电设备和管配件等表面应清洁、无锈蚀。气液临界部位应加强检查,并应进行防腐蚀处理。除锈、防腐蚀处理维护周期,雨水泵站宜2年一次,污水泵站宜1年一次。
4.1.7  泵站起重设备、压力容器、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监测装置必须定期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4.1.8围墙、道路、泵房等泵站附属设施应保持完好,宜3年检查维护一次。
4.1.9 每年汛期前,应检查和维护泵站的自身防汛设施及器材。
4.1.10 应做好泵站的环境卫生和绿化养护工作。
4.1.11 泵站应做好运行与维护记录、安全用具检验保养记录,相关记录应定期纳入档案管理。
4.1.12 宜采用计算机系统进行泵站的监控管理,相关数据应及时传至泵站控制中心,并应做好数据备份。
4.1.13 泵站在正式移交接管前,应先通过施工验收和试运行验收,并应按规定办理接管手续。
 
条文说明
4.1.1 排水泵站运行中应确保防噪、除臭等环保设备正常稳定运行;电气操作应安全、规范。
4.1.2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泵站的设施设备包括水泵、管道、闸阀门、集水井、压力井等,对机泵、管道、闸阀门、集水井、压力井等设施设备检查维护时,防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所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主要是:气体检测、隔绝断流、封堵管道、关闭闸门、水冲洗、排净设施设备内剩余污水和通风等;当气体浓度达到或超过界限值时,必须采取强制通风、断绝明火等措施,直至气体浓度达标,方可开展维护工作。一般硫化氢(H2S)浓度必须小于10mg/m³,甲烷(CH4)含量必须小于0.25%,爆炸下限(LEL)报警值必须小于5%,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的有关规定。泵站检查维护时,必须对气体浓度全过程监测;检修维护人员必须穿戴安全防护用具,下池、下井作业时还必须系安全带,必要时由专业潜水员作业。
4.1.3 供电负荷是根据泵站重要性和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来划分的。若突然中断供电,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给城镇生活带来较大影响者应采用二级负荷供电。若突然中断供电,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使城镇生活带来重大影响者应采用一级负荷供电。二级负荷宜由二回路供电,二路互为备用或一路常用一路备用。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对小型负荷或供电却有困难的地区,也容许一回路专线供电,但应从严掌握。一级负荷应由2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4.1.4 维修后的水泵流量可采用容积法、流量计或下列流量公式计算:
   式中:
    Q——流量(m³/s);
    Nε——有效功率(kW);
    ρ——液体的密度(kg/m³);
    h——扬程(m)。
    式中:
    N——轴功率(kW);
    η——效率。
    机组效率=电机效率×传动效率×水泵效率
    机组可运行率评估方法如下:
    可运行天数是指机组没有发生故障或检修引起的停运,处于可正常启动运行状态的天数;日历天数是指为日历月或日历年的总天数。
4.1.5 备品备件要满足原产品的技术要求,并根据泵站设备数量统一配备,统一存放,但应满足日常的维护要求。
4.1.6 泵站的机电设备和管配件是指水泵机组、进出水管件、闸、阀门及除污机、配电柜、变压器等。
4.1.7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安装在泵站内的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监测仪表、起重设备、压力容器、防毒面具的滤毒盒(罐)等设施设备,必须按产品安全技术要求及相关国家标准规定,定期委托国家认可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标定或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4.1.8 泵站内的道路、围墙及附属设施应定期检查,发现建筑物、构筑物、围墙装饰面大面积剥落、铁件锈蚀时,还应及时修缮;发现道路坍塌时,应及时检查管道是否损坏。
4.1.9 泵站自身防汛设施包括防汛墙、防汛板、防汛闸门等,应在每年汛期前认真检查,及时修复、配齐;汛期后应妥善保管。
4.1.10 泵站绿化可采取多种形式(平面、立体)的绿化布置,降低泵站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并定期进行维护。
4.1.11 泵站运行记录内容包括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运行记录、维修记录和事故处理记录等文字记录或计算机文档记录。
4.1.12 计算机监控的对象应包括但不限于电动机、开关柜、闸(阀)门、除臭装置;计算机监视内容可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视频、水位、水量、水质、电流、电压等。
4.1.13 泵站管理单位应根据相关设计文件对泵站现场设施设备型号、数量等进行现场核实,并对相关安全措施是否到位进行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泵站接管时应签订接管合同或接管协议,移交相关权证、设计文件、施工资料及其他材料,接管单位应对移交材料进行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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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68-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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