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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纳管管理


3.8.1 排水户排入城镇排水污水系统的污水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废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的有关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3.8.2  排水户内部应实行雨污分流,排水管道纳管方案应经城镇排水管理单位审核。
3.8.3 排水户应在污水接入城镇污水管渠前设置排水检测井。
3.8.4 工业、医疗污水纳管应在排水监测井内设置闸阀门和控制装置;重点排水户应安装实时在线水量、水质监控仪表。
3.8.5 生活污水纳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餐饮类污水应经油水分离处理,达标后方可纳入污水管渠;
    2 洗车类污水应经沉淀隔油处理,达标后方可纳入污水管渠。
3.8.6 建设工地内应设置三级沉淀池,工地内雨污水及井点降水的出水应经三级沉淀池有效沉淀后排入管网。
3.8.7 未经处理的建设工地泥浆水严禁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渠。
3.8.8 城镇排水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排水监测井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应组织纳管工程验收,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规定的,应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3.8.9 城镇排水管理单位应定期对排水户排放的水量、水质进行监测,并应建立排水监测档案。
条文说明
3.8.1 本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如有地方水质纳管标准,应同时满足。工业、医疗污水预处理设施能否正常运行是决定纳管水质能否达标的关键,故应高度重视工业、医疗污水预处理设施的设计、运行和维护管理,有关部门应严格监管,确保达标纳管。同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21条对办理排水许可做了明确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3.8.4 重点排水户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8.7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地泥浆水包括混凝土泥浆、打桩泥浆、场地和车辆冲洗废水等含有大量固体颗粒的污废水,未经有效沉淀处理进入排水管渠后容易产生沉积,减少管渠过水断面,造成排水不畅。特别是含有水泥浆的污废水,水泥浆一旦固结在管渠或检查井内,难以清理,给排水设施造成重大影响。
3.8.8 本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相关内容制定。验收内容包括纳管的位置、管径、标高、检测井等,并对排水户自用排水设施进行检查。
3.8.9 本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相关内容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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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68-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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