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3.2 管渠巡视
3.2.1 排水管渠巡视对象应包括管渠、检查井、雨水口和排放口。
3.2.2 管渠巡视每周不应少于一次,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管道是否塌陷;
2 是否存在违章占压;
3 是否存在违章排放;
4 是否存在私自接管;
5 检查井盖、雨水箅是否缺失;
6 建设工地及周边排水设施巡视检查。
3.2.3 检查井外部巡视每周不应少于一次,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污水是否冒溢;
2 井框盖是否变形、破损或被埋没;
3 井盖和井框之间高差和间隙是否超限;
4 井盖和井框之间是否突出、凹陷、跳动或有声响;
5 井盖标识是否错误;
6 井盖周边道路是否有施工。
3.2.4 检查井内部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两次,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井盖链条和锁具是否缺损;
2 爬梯是否松动、锈蚀或缺损;
3 井壁是否存在泥垢、裂缝、渗漏或抹面脱落等;
4 管口和流槽是否破损;
5 井底是否存在积泥;
6 防坠设施是否缺失、破损,是否存有垃圾、杂物;
7 井内水位和流向是否正常,是否存在雨污混接,是否存在违章排放、私自接管等。
3.2.5 雨水口外部巡视每周不应少于一次,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雨水箅是否丢失或破损;
2 雨水口框是否破损;
3 盖框间高差和间隙是否超限;
4 雨水箅孔眼是否堵塞;
5 雨水口框是否突出、凹陷或跳动;
6 是否散发异味。
3.2.6 雨水口内部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两次,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雨水箅铰、链条是否损坏;
2 是否存在裂缝、渗漏、抹面剥落;
3 是否存在积泥或杂物;
4 是否存在积水;
5 是否存在雨污混接、私接连管、井体倾斜、连管异常;
6 网篮是否破损;
7 防臭装置是否有效。
3.2.7 明渠的巡视每周不应少于一次,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块石、混凝土砌块渠岸的护坡、挡土墙和压顶有无裂缝、沉陷、倾斜、缺损、风化、勾缝脱落等;
2 护栏、里程桩、警告牌、步道等明渠附属设施是否完整;
3 明渠控制范围内的污水管网有无污水溢流或倒灌。
3.2.8 每年枯水期应对明渠进行一次淤积情况检查。明渠的允许积泥深度应符合本规程表3.3.2-1的规定。
3.2.9 当发现下列行为之一时,应及时制止并报告:
1 向管渠内倾倒垃圾、粪便、残土、废渣等废弃物;
2 在管渠控制范围内修建各种建(构)筑物;
3 在管渠控制范围内挖洞、取土、采砂、打井、开沟种植及堆放物件;
4 擅自向管渠内接入排水管,在明渠内筑坝截水、抽水、建闸、架桥或架设跨渠管线;
5 向雨水管渠中排放污水。
3.2.10 过河倒虹管应重点检查河床覆土深度,河床覆土不应小于1.0m。
3.2.11 岸边式排放口外部巡视每周不应少于一次,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3.2.12 岸边式排放口淤积情况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一次,宜在每年枯水期时进行。
3.2.13江心式排放口外部巡视每周不应少于一次,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周围水域是否存在拉网捕鱼、船只抛锚或工程等作业;
2 标志牌字迹是否清晰,结构是否完好。
3.2.14 江心式排放口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一次,宜采用潜水的方法对河床变化、管道淤塞、构件腐蚀和水下生物附着等情况进行检查。
3.2.2 管渠巡视每周不应少于一次,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管道是否塌陷;
2 是否存在违章占压;
3 是否存在违章排放;
4 是否存在私自接管;
5 检查井盖、雨水箅是否缺失;
6 建设工地及周边排水设施巡视检查。
3.2.3 检查井外部巡视每周不应少于一次,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污水是否冒溢;
2 井框盖是否变形、破损或被埋没;
3 井盖和井框之间高差和间隙是否超限;
4 井盖和井框之间是否突出、凹陷、跳动或有声响;
5 井盖标识是否错误;
6 井盖周边道路是否有施工。
3.2.4 检查井内部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两次,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井盖链条和锁具是否缺损;
2 爬梯是否松动、锈蚀或缺损;
3 井壁是否存在泥垢、裂缝、渗漏或抹面脱落等;
4 管口和流槽是否破损;
5 井底是否存在积泥;
6 防坠设施是否缺失、破损,是否存有垃圾、杂物;
7 井内水位和流向是否正常,是否存在雨污混接,是否存在违章排放、私自接管等。
3.2.5 雨水口外部巡视每周不应少于一次,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雨水箅是否丢失或破损;
2 雨水口框是否破损;
3 盖框间高差和间隙是否超限;
4 雨水箅孔眼是否堵塞;
5 雨水口框是否突出、凹陷或跳动;
6 是否散发异味。
3.2.6 雨水口内部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两次,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雨水箅铰、链条是否损坏;
2 是否存在裂缝、渗漏、抹面剥落;
3 是否存在积泥或杂物;
4 是否存在积水;
5 是否存在雨污混接、私接连管、井体倾斜、连管异常;
6 网篮是否破损;
7 防臭装置是否有效。
3.2.7 明渠的巡视每周不应少于一次,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块石、混凝土砌块渠岸的护坡、挡土墙和压顶有无裂缝、沉陷、倾斜、缺损、风化、勾缝脱落等;
2 护栏、里程桩、警告牌、步道等明渠附属设施是否完整;
3 明渠控制范围内的污水管网有无污水溢流或倒灌。
3.2.8 每年枯水期应对明渠进行一次淤积情况检查。明渠的允许积泥深度应符合本规程表3.3.2-1的规定。
3.2.9 当发现下列行为之一时,应及时制止并报告:
1 向管渠内倾倒垃圾、粪便、残土、废渣等废弃物;
2 在管渠控制范围内修建各种建(构)筑物;
3 在管渠控制范围内挖洞、取土、采砂、打井、开沟种植及堆放物件;
4 擅自向管渠内接入排水管,在明渠内筑坝截水、抽水、建闸、架桥或架设跨渠管线;
5 向雨水管渠中排放污水。
3.2.10 过河倒虹管应重点检查河床覆土深度,河床覆土不应小于1.0m。
3.2.11 岸边式排放口外部巡视每周不应少于一次,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附近是否存在堆物、搭建、垃圾等;
2 挡墙、护坡及跌水消能设施是否破损。3.2.12 岸边式排放口淤积情况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一次,宜在每年枯水期时进行。
3.2.13江心式排放口外部巡视每周不应少于一次,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周围水域是否存在拉网捕鱼、船只抛锚或工程等作业;
2 标志牌字迹是否清晰,结构是否完好。
3.2.14 江心式排放口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一次,宜采用潜水的方法对河床变化、管道淤塞、构件腐蚀和水下生物附着等情况进行检查。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顶部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排水管渠
- 3.1 一般规定
- 3.2 管渠巡视
- 3.3 管渠养护
- 3.4 管渠污泥运输与处理处置
- 3.5 管渠检查与评估
- 3.6 管渠修理
- 3.7 管渠封堵与废除
- 3.8 纳管管理
- 4 排水泵站
- 4.1 一般规定
- 4.2 水泵
- 4.3 电气设备
- 4.4 进水与出水设施
- 4.5 仪表与自控
- 4.6 泵站辅助设备
- 4.7 消防与安全设施
- 4.8 操作管理
- 4.9 安全管理
- 5 调蓄池
- 6 排水设施运行调度
- 7 排水防涝
- 7.1 一般规定
- 7.2 排水防涝准备与检查
- 7.3 预案制定与管理
- 7.4 排水防涝应急处置
- 8 档案与信息化管理
- 附录A 排水系统数据库基本属性信息
- 附录B 排水管渠设施数据库基本属性信息
- 附录C 排水泵站数据库基本属性信息
- 本规程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