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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无障碍通道、门


3.5.1  无障碍通道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走道不应小于1.20m,人流较多或较集中的大型公共建筑的室内走道宽度不宜小于1.80m;

      2  室外通道不宜小于1.50m;

      3  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不应小于900mm。

3.5.2  无障碍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障碍通道应连续,其地面应平整、防滑、反光小或无反光,并不宜设置厚地毯;

      2  无障碍通道上有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

      3  室外通道上的雨水箅子的孔洞宽度不应大于15mm;

      4  固定在无障碍通道的墙、立柱上的物体或标牌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0m;如小于2.00m时,探出部分的宽度不应大于100mm;如突出部分大于100mm,则其距地面的高度应小于600mm;

      5  斜向的自动扶梯、楼梯等下部空间可以进入时,应设置安全挡牌。

3.5.3  门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采用力度大的弹簧门并不宜采用弹簧门、玻璃门;当采用玻璃门时,应有醒目的提示标志;

      2  自动门开启后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

      3  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800mm,有条件时,不宜小于900mm;

      4  在门扇内外应留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

      5  在单扇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的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设宽度不小于400mm的墙面;

      6  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的门扇应设距地900mm的把手,宜设视线观察玻璃,并宜在距地350mm范围内安装护门板;

      7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以斜面过渡;

      8  无障碍通道上的门扇应便于开关;

      9  宜与周围墙面有一定的色彩反差,方便识别。

条文说明

3.5.2  第4款  探出的物体包括:标牌、电话、灭火器等潜在对视觉障碍者造成危害的物体,除非这些物体被设置在手杖可以感触的范围之内,如果这些物体距地面的高度不大于600mm,视觉障碍者就可以用手杖感触到这些物体。在设计时将探出物体放在凹进的空间里也可以避免伤害。探出的物体不能减少无障碍通道的净宽度。

3.5.3  建筑物中的门的无障碍设计包括其形式、规格、开启宽度的设计,需要考虑其使用方便与安全。乘轮椅者坐在轮椅上的净宽度为750mm,目前有些型号的电动轮椅的宽度有所增大,所以当有条件时宜将门的净宽度做到900mm。

    为了使乘轮椅者靠近门扇将门打开,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宽度不小于400mm的空间,使轮椅能够靠近门把手。

    推拉门、平开门的把手应选用横握式把手或u形把手,如果选用圆形旋转把手,会给手部残疾者带来障碍。在门扇的下方安装护门板是为了防止轮椅搁脚板将门扇碰坏。

    推荐使用通过按钮自动开闭的门,门及周边的空间尺寸要求也要满足本条规定。按钮高度为0.90m~1.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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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76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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