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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公园绿地
6.2.1 公园绿地停车场的总停车数在50辆以下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100辆以下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100辆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2%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6.2.2 售票处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出入口的售票处应设置低位售票窗口;
2 低位售票窗口前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以及不小于1.50m×1.50m的平台;
3 售票窗口前应设提示盲道,距售票处外墙应为250mm~500mm。
6.2.3 出入口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出入口应设置为无障碍出入口,设有自动检票设备的出入口,也应设置专供乘轮椅者使用的检票口;
2 出入口检票口的无障碍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
3 出入口设置车挡时,车挡间距不应小于900mm。
6.2.4 无障碍游览路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障碍游览主园路应结合公园绿地的主路设置,应能到达部分主要景区和景点,并宜形成环路,纵坡宜小于5%,山地公园绿地的无障碍游览主园路纵坡应小于8%;无障碍游览主园路不宜设置台阶、梯道,必须设置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
2 无障碍游览支园路应能连接主要景点,并和无障碍游览主园路相连,形成环路;小路可到达景点局部,不能形成环路时,应便于折返,无障碍游览支园路和小路的纵坡应小于8%;坡度超过8%时,路面应作防滑处理,并不宜轮椅通行;
3 园路坡度大于8%时,宜每隔10.00m~20.00m在路旁设置休息平台;
4 紧邻湖岸的无障碍游览园路应设置护栏,高度不低于900mm;
5 在地形险要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线;
6 路面应平整、防滑、不松动,园路上的窨井盖板应与路面平齐,排水沟的滤水箅子孔的宽度不应大于15mm。
6.2.5 游憩区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出入口或无障碍游览园路沿线应设置一定面积的无障碍游憩区;
2 无障碍游憩区应方便轮椅通行,有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地面应平整、防滑、不松动;
3 无障碍游憩区的广场树池宜高出广场地面,与广场地面相平的树池应加箅子。
6.2.6 常规设施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主要出入口、主要景点和景区,无障碍游憩区内的游憩设施、服务设施、公共设施、管理设施应为无障碍设施;
2 游憩设施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没有特殊景观要求的前提下,应设为无障碍游憩设施;
2)单体建筑和组合建筑包括亭、廊、榭、花架等,若有台明和台阶时,台明不宜过高,入口应设置坡道,建筑室内应满足无障碍通行;
3)建筑院落的出入口以及院内广场、通道有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有三个以上出入口时,至少应设两个无障碍出入口,建筑院落的内廊或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20m;
4)码头与无障碍园路和广场衔接处有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
5)无障碍游览路线上的桥应为平桥或坡度在8%以下的小拱桥,宽度不应小于1.20m,桥面应防滑,两侧应设栏杆。桥面与园路、广场衔接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
3 服务设施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小卖店等的售货窗口应设置低位窗口;
2)茶座、咖啡厅、餐厅、摄影部等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应提供一定数量的轮椅席位;
3)服务台、业务台、咨询台、售货柜台等应设有低位服务设施。
4 公共设施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厕所应满足本规范第8.13节的有关规定,大型园林建筑和主要游览区应设置无障碍厕所;
2)饮水器、洗手台、垃圾箱等小品的设置应方便乘轮椅者使用;
3)游客服务中心应符合本规范第8.8节的有关规定;
4)休息座椅旁应设置轮椅停留空间。
5 管理设施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8.2节的有关规定。
6.2.7 标识与信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出入口、无障碍通道、停车位、建筑出入口、公共厕所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置无障碍标志,并应形成完整的无障碍标识系统,清楚地指明无障碍设施的走向及位置,无障碍标志应符合第3.16节的有关规定;
2 应设置系统的指路牌、定位导览图、景区景点和园中园说明牌;
3 出入口应设置无障碍设施位置图、无障碍游览图;
4 危险地段应设置必要的警示、提示标志及安全警示线。
6.2.8 不同类别的公园绿地的特殊要求:
1 大型植物园宜设置盲人植物区域或者植物角,并提供语音服务、盲文铭牌等供视觉障碍者使用的设施;
2 绿地内展览区、展示区、动物园的动物展示区应设置便于乘轮椅者参观的窗口或位置。
6.2.1 本标准是基于综合性公园绿地设计编写的,其他类型的绿地设计可根据其性质和规模大小参照执行。
6.2.2 第3款 窗口前设提示盲道是为了帮助视觉障碍者确定窗口位置。
6.2.3 第1款 公园绿地主要出入口是游客游园的必经之路,应设置为无障碍出入口以便于行动不便者通行。因为行动障碍者、老人等行动不便的人行进速度较普通游客慢,在节假日或高峰时段,游客量急剧增大,游客混行可能引发交通受阻的情况,可设置无障碍专用绿色通道引导游客分流出入,可以避免相互间的干扰,有助于消除发生突发性事件时的安全隐患。
第2款 出入口无障碍专用通道宽度设置不应小于1.20m,以保证一辆轮椅和一个人侧身通过,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将无障碍专用通道宽度设置为1.80m,这样可以保证同时通行两辆轮椅。
第3款 出入口设置车挡可以有效减少机动车、人力三轮车对人行空间的干扰,但同时应确保游人及轮椅通过,实现出入口的无障碍通行。车挡设置最小间距是为了保证乘轮椅者通过,车挡前后需设置轮椅回转空间,供乘轮椅者调整方向。
6.2.4 中国园林大多为自然式山水园,公园也以山水园林居多,地形高差变化较大,山形水系丰富。因此实现所有道路、景点无障碍游览是很困难的,这就需要在规划设计阶段,根据城市绿地的场地条件以及城市园林规划部门意见来规划专门的游览路线,串联主要景区和景点,形成无障碍游览系统,以实现大部分景区的无障碍游览。无障碍游览路线的设置目的一方面是为了让乘轮椅者能够游览主要景区或景点,另一方面是为老年人、体弱者等行动不便的人群在游园时提供方便,提高游园的舒适度。无障碍游览路线包括无障碍主园路、无障碍支园路或无障碍小路。
第1款 无障碍游览主园路是无障碍游览路线的主要组成部分。它连接城市绿地的主要景区和景点,保证所有游人的通行。无障碍游览主园路人流量大,除场地条件受限的情况外,设计时应结合城市绿地的主园路设置,避免重复建设。无障碍游览主园路的设置应与无障碍出入口相连,一般应独立形成环路,避免游园时走回头路,在条件受限时,也可以通过无障碍游览支园路形成环路。根据《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 50420—2007,“主路纵坡宜小于8%……山地城市绿地的园路纵坡应小于12%”。考虑到在城市绿地中轮椅长距离推行的情况,无障碍游览主园路的坡度定为5%,既能满足一部分乘轮椅者在无人帮助的条件下独立通行,也可以使病弱及老年人通行更舒适和安全。山地城市绿地在用地受限制,实施有困难的局部地段,无障碍游览主园路纵坡应小于8%。
第2款 无障碍游览支园路和小路是无障碍游览路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能够引导游人到达城市绿地局部景点。无障碍游览支园路应能与无障碍游览主园路连接,形成环路;无障碍游览小路不能形成环路时,尽端应设置轮椅回转空间,便于轮椅掉头。通行轮椅的小路的宽度不小于1.20m。
第3款 当园路的坡度大于8%时,考虑到园林景观的需求,建议每隔10.00m~20.00m设置一处休息平台,以供行动不便的人短暂停留、休息。
第4款 乘轮椅者的视线水平高度一般为1.10m,为防止乘轮椅者沿湖观景时跌落水中,安全护栏不应低于900mm。
第5款 在地形险要路段设置安全警示线可以起到提示作用,提示游人尤其是视觉障碍者危险地段的位置,设置安全护栏可以防止发生跌落、倾覆、侧翻事故。
第6款 不平整和松动的地面会给轮椅的通行带来困难,积水地面和软硬相间的铺装给拄拐杖者的通行带来危险,因此无障碍游览园路的路面应平整、防滑、不松动。
6.2.5 无障碍休憩区是为方便行动不便的游客游园,为其在园内的活动或休憩提供专用的区域,体现以人为本的设计原则。在无障碍出入口附近或无障碍游览园路沿线设置无障碍游憩区可以使行动不便的游客便于抵达,并宜设置专用标识以区别普通活动区域。
第3款 广场树池高出广场地面,可以防止轮椅掉进树坑,如果树池与广场地面相平,加上与地面相平的箅子也可以防止轮椅的行进受到影响。
6.2.6 第2款 无障碍游憩设施主要是指为行动不便的人群提供必要的游憩、观赏、娱乐、休息、活动等内容的游憩设施,包括单体建筑、组合建筑、建筑院落、码头、桥、活动场等。
第2款2) 单体建筑和组合建筑均应符合无障碍设计的要求。入口有台明和台阶时,台明不宜过高,否则轮椅坡道会较长,甚至影响建筑的景观效果。室内地面有台阶时,应设置满足轮椅通行的坡道。
第2款3) 院落的出入口、院内广场、通道以及内廊之间应能形成连续的无障碍游线,有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为避免迂回,在有三个以上出入口时,应设两个以上无障碍出入口,并在不同方向。院落内廊宽度至少要满足一辆轮椅和一个行人能同时通行,因此宽度不宜小于1.20m。
第2款4) 码头只规定码头与无障碍园路和广场衔接处应满足无障碍设计的规定,连接码头与船台甲板以及甲板与渡船之间的专用设施或通道也应为无障碍的,但因为非本规范适用范围,条文并未列出。
第2款5) 无障碍游览路线上的园桥在无障碍园路、广场的衔接的地方、桥面的坡度、通行宽度以及桥面做法,应考虑到行动不便的人群的安全需要,桥面两侧应设栏杆。
第3款 服务设施包括小卖店、茶座、咖啡厅、餐厅、摄影部以及服务台、业务台、咨询台、售货柜台等,均应满足无障碍设计的要求。
第4款 公共设施包括公共厕所、饮水器、洗手台、垃圾箱、游客服务中心和休息座椅等,均应满足无障碍设计的要求。
第5款 管理设施主要是指各种面向游客的管理功能的建筑,如:管理处、派出所等,均应满足无障碍设计的要求。
6.2.7 公园绿地中应尽可能提供多种标志和信息源,以适合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例如:以各种符号和标志帮助行动障碍者,引导其行动路线和到达目的地,使人们最大范围地感知其所处环境的空间状况,缩小各种潜在的、心理上的不安因素。
6.2.8 第1款 视觉障碍者可以通过触摸嗅闻和言传而领悟周围环境,感应周围的动物和植物,开阔思想和生活空间,增加生活情趣,感受大自然的赋予,因此大型植物园宜设置盲人植物区域或者植物角。使其游览更为方便和享受其中的乐趣。
第2款 各类公园的展示区、展览区也应充分考虑各种人群的不同需要,要使乘坐轮椅者便于靠近围栏或矮围墙,并留出一定数量便于乘坐轮椅者观看的窗口和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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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要求
- 3.1 缘石坡道
- 3.2 盲道
- 3.3 无障碍出入口
- 3.4 轮椅坡道
- 3.5 无障碍通道、门
- 3.6 无障碍楼梯、台阶
- 3.7 无障碍电梯、升降平台
- 3.8 扶手
- 3.9 公共厕所、无障碍厕所
- 3.10 公共浴室
- 3.11 无障碍客房
- 3.12 无障碍住房及宿舍
- 3.13 轮椅席位
- 3.14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 3.15 低位服务设施
- 3.16 无障碍标识系统、信息无障碍
- 4 城市道路
- 4.1 实施范围
- 4.2 人行道
- 4.3 人行横道
- 4.4 人行天桥及地道
- 4.5 公交车站
- 4.6 无障碍标识系统
- 5 城市广场
- 5.1 实施范围
- 5.2 实施部位和设计要求
- 6 城市绿地
- 6.1 实施范围
- 6.2 公园绿地
- 6.3 附属绿地
- 6.4 其他绿地
- 7 居住区、居住建筑
- 7.1 道路
- 7.2 居住绿地
- 7.3 配套公共设施
- 7.4 居住建筑
- 8 公共建筑
- 8.1 一般规定
- 8.2 办公、科研、司法建筑
- 8.3 教育建筑
- 8.4 医疗康复建筑
- 8.5 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
- 8.6 体育建筑
- 8.7 文化建筑
- 8.8 商业服务建筑
- 8.9 汽车客运站
- 8.10 公共停车场(库)
- 8.11 汽车加油加气站
- 8.12 高速公路服务区建筑
- 8.13 城市公共厕所
- 9 历史文物保护建筑无障碍建设与改造
- 9.1 实施范围
- 9.2 无障碍游览路线
- 9.3 出入口
- 9.4 院落
- 9.5 服务设施
- 9.6 信息与标识
- 附录A 无障碍标志
- 附录B 无障碍设施标志牌
- 附录C 用于指示方向的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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