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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
8.5.1 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福利院、敬(安、养)老院、老年护理院、老年住宅、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残疾人托养中心、残疾人体训中心及其他残疾人集中或使用频率较高的建筑等。
8.5.2 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通行的步行道应满足本规范第3.5节有关规定的要求;
2 室外院区的休息座椅旁应留有轮椅停留空间;
3 建筑物首层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宜设置为平坡出入口。主要出入口设置台阶时,台阶两侧宜设置扶手;
4 建筑出入口大厅、休息厅等人员聚集场所宜提供休息座椅和可以放置轮椅的无障碍休息区;
5 公共区域的室内通道应为无障碍通道,走道两侧墙面应设置扶手,并满足本规范3.8节的有关规定;室外的连通走道应选用平整、坚固、耐磨、不光滑的材料并宜设防风避雨设施;
6 楼梯应为无障碍楼梯;
7 电梯应为无障碍电梯;
8 居室户门净宽不应小于900mm;居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卧室、厨房、卫生间门净宽不应小于800mm;
9 居室内宜留有直径不小于1.5m的轮椅回转空间;
10 居室内的厕所应设置安全抓杆,并符合本规范第3.9.4条的有关规定;居室外的公共厕所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设置无障碍厕所;
11 公共浴室应满足本规范第3.10节的有关规定;居室内的淋浴间或盆浴间应设置安全抓杆。并符合本规范第3.10.2及3.10.3条的有关规定;
12 居室宜设置语音提示装置。
8.5.3 其他不同建筑类别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建筑设计规范与标准的设计要求。
8.5.1 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是指收养孤残儿童、弃婴和无人照顾的未成年人的儿童福利院,及照顾身体健康、自理有困难或完全不能自理的孤残人员和老年人的特殊服务设施。
来自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的最新统计显示,截至2009年,全国老年人口有1.67亿,占总人口的12.5%。我国老龄化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老年人口将年均增加800万人~900万人。预计到202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老龄化水平将达到17%。到2050年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届时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4.37亿,约占总人口30%以上,也就是说,三四个人中就有1位老人。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预测,到2030年,中国将迎来人口老龄化高峰。不同层次的托老所和敬老院的缺口还很大。
随着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关注,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的需求的加大,建设量也会增加。考虑到使用人群的特殊性,无障碍设计是很重要的部分,不仅仅是解决使用、提高舒适度和便于服务的问题,甚至还会关系到使用者的生命安全。
8.5.2 第3款 入口台阶高度和宽度的尺寸要充分考虑老年人和儿童行走的特点进行设计,适当增加踏步的宽度、降低踏步的高度,保证安全。台阶两侧设置扶手,使视力障碍、行动不便而未乘坐轮椅的使用者抓扶。出入口要优先选用平坡出入口。
第4款 大厅和休息厅等人员聚集场所,要考虑使用者的身体情况,长久站立会疲乏。预留轮椅的停放区域,并提供休息座椅,给予使用者人文关怀,还可以避免人流聚集时的人车交叉,提供安静而安全的等候环境。
第5款 无障碍通道两侧的扶手,根据使用者的身体情况安装单层或双层扶手。室外的连通走道要考虑老年人行走缓慢、步态不稳的特点,选用坚固、防滑的材料。在适当位置设置防风避雨的设施,提供停留、休息的区域。
第8、9款 居室内外门、走道的净宽要考虑轮椅和担架床通行的宽度。根据相关规范与标准,养老建筑和儿童福利院的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宜大于10m2,短边净尺寸宜大于3m,在布置室内家具时,要预留轮椅的回转空间。
第10、11款 卫生间和浴室因特殊的使用功能和性质,极易发生摔倒等安全问题。根据无障碍要求设置相应的扶手抓杆等助力设施,可以减少危险的发生。在装修选材上,也要遵守平整、防滑的原则。
第12款 有条件的建筑在居室内宜设置显示装置和声音提示装置.对于听力、视力障碍和退化的使用者,可以提供极大的便利。
8.5.3 不同建筑类别的特殊设计要求,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及《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等有关的建筑设计规范与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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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要求
- 3.1 缘石坡道
- 3.2 盲道
- 3.3 无障碍出入口
- 3.4 轮椅坡道
- 3.5 无障碍通道、门
- 3.6 无障碍楼梯、台阶
- 3.7 无障碍电梯、升降平台
- 3.8 扶手
- 3.9 公共厕所、无障碍厕所
- 3.10 公共浴室
- 3.11 无障碍客房
- 3.12 无障碍住房及宿舍
- 3.13 轮椅席位
- 3.14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 3.15 低位服务设施
- 3.16 无障碍标识系统、信息无障碍
- 4 城市道路
- 4.1 实施范围
- 4.2 人行道
- 4.3 人行横道
- 4.4 人行天桥及地道
- 4.5 公交车站
- 4.6 无障碍标识系统
- 5 城市广场
- 5.1 实施范围
- 5.2 实施部位和设计要求
- 6 城市绿地
- 6.1 实施范围
- 6.2 公园绿地
- 6.3 附属绿地
- 6.4 其他绿地
- 7 居住区、居住建筑
- 7.1 道路
- 7.2 居住绿地
- 7.3 配套公共设施
- 7.4 居住建筑
- 8 公共建筑
- 8.1 一般规定
- 8.2 办公、科研、司法建筑
- 8.3 教育建筑
- 8.4 医疗康复建筑
- 8.5 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
- 8.6 体育建筑
- 8.7 文化建筑
- 8.8 商业服务建筑
- 8.9 汽车客运站
- 8.10 公共停车场(库)
- 8.11 汽车加油加气站
- 8.12 高速公路服务区建筑
- 8.13 城市公共厕所
- 9 历史文物保护建筑无障碍建设与改造
- 9.1 实施范围
- 9.2 无障碍游览路线
- 9.3 出入口
- 9.4 院落
- 9.5 服务设施
- 9.6 信息与标识
- 附录A 无障碍标志
- 附录B 无障碍设施标志牌
- 附录C 用于指示方向的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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