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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医疗康复建筑
8.4.1 医疗康复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中心、急救中心和其他所有与医疗、康复有关的建筑物。
8.4.2 医疗康复建筑中,凡病人、康复人员使用的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通行的步行道应满足本规范第3.5节有关规定的要求;
2 院区室外的休息座椅旁,应留有轮椅停留空间;
3 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宜设置为平坡出入口;
4 室内通道应设置无障碍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80m,并按照本规范第3.8节的要求设置扶手;
5 门应符合本规范第3.5节的要求;
6 同一建筑内应至少设置1部无障碍楼梯;
7 建筑内设有电梯时,每组电梯应至少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
8 首层应至少设置1处无障碍厕所;各楼层至少有1处公共厕所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设置无障碍厕所;病房内的厕所应设置安全抓杆,并符合本规范第3.9.4条的有关规定;
9 儿童医院的门、急诊部和医技部,每层宜设置至少1处母婴室,并靠近公共厕所;
10 诊区、病区的护士站、公共电话台、查询处、饮水器、自助售货处、服务台等应设置低位服务设施;
11 无障碍设施应设符合我国国家标准的无障碍标志,在康复建筑的院区主要出入口处宜设置盲文地图或供视觉障碍者使用的语音导医系统和提示系统、供听力障碍者需要的手语服务及文字提示导医系统。
8.4.3 门、急诊部的无障碍设施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挂号、收费、取药处应设置文字显示器以及语言广播装置和低位服务台或窗口;
2 候诊区应设轮椅停留空间。
8.4.4 医技部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病人更衣室内应留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部分更衣箱高度应小于1.40m;
2 等候区应留有轮椅停留空间,取报告处宜设文字显示器和语音提示装置。
8.4.5 住院部病人活动室墙面四周扶手的设置应满足本规范第3.8节的有关规定。
8.4.6 理疗用房应根据治疗要求设置扶手,并满足本规范第3.8节的有关规定。
8.4.7 办公、科研、餐厅、食堂、太平间用房的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
8.4.1 医院是为特殊人群服务的建筑,所需的无障碍设施应设计齐全、实施到位。无障碍设施的设置会大大提高人们就医的便捷性,缩短就医时间,改善就医环境,而且可以从心理上改善很多行为障碍者就医的畏难情绪。
8.4.2 第4款 建筑内的无障碍通道按照并行两辆轮椅的要求,宽度不小于1.8m;若有通行推床的要求按照现行行业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的有关规定设计。
第7款 无障碍电梯的设置是解决医疗建筑竖向交通无障碍化的关键,在新建建筑中一定要设计到位。改建建筑在更换电梯时,至少要改建1部为无障碍电梯。
第8款 无障碍厕所的设置,会更加方便亲属之间的互相照顾,在医疗建筑中有更多的使用人群,各层都宜设置。
第9款 母婴室的设置,被认为是城市文明的标准之一。在人流密集的交通枢纽如国际机场、火车站等场所已提供了这种设施。儿童医院是哺乳期妇女和婴儿较为集中的场所,设置母婴室可以减少一些在公众场合哺乳、换尿布等行为的尴尬,也可以避免母婴在公共环境中可能引起的感染,对母亲和孩子的健康都更为有利。
第10款 服务设施的低位设计是医疗建筑无障碍设计的细节体现,其带来的便利不仅方便就医者,也大大减少了医务人员的工作量。
8.4.3 很多大型医院已经装置了门、急诊部的文字显示器以及语言广播装置,这对于一般就诊者提供了很大的便捷,同时减少了行为障碍者的心理压力。候诊区在设置正常座椅的时候,要预留轮椅停留空间,避免轮椅停留在通道上的不安全感以及造成的交通拥堵。
8.4.4 医技部着重为诊疗过程中提供的无障碍设计,主要体现在低位服务台或窗口、更衣室的无障碍设计,以及文字显示器和语言广播装置的设置。
8.4.7 其他如办公、科研、餐厅、食堂、太平间等用房,因使用和操作主要是内部工作人员,所以要注重无障碍出入口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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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要求
- 3.1 缘石坡道
- 3.2 盲道
- 3.3 无障碍出入口
- 3.4 轮椅坡道
- 3.5 无障碍通道、门
- 3.6 无障碍楼梯、台阶
- 3.7 无障碍电梯、升降平台
- 3.8 扶手
- 3.9 公共厕所、无障碍厕所
- 3.10 公共浴室
- 3.11 无障碍客房
- 3.12 无障碍住房及宿舍
- 3.13 轮椅席位
- 3.14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 3.15 低位服务设施
- 3.16 无障碍标识系统、信息无障碍
- 4 城市道路
- 4.1 实施范围
- 4.2 人行道
- 4.3 人行横道
- 4.4 人行天桥及地道
- 4.5 公交车站
- 4.6 无障碍标识系统
- 5 城市广场
- 5.1 实施范围
- 5.2 实施部位和设计要求
- 6 城市绿地
- 6.1 实施范围
- 6.2 公园绿地
- 6.3 附属绿地
- 6.4 其他绿地
- 7 居住区、居住建筑
- 7.1 道路
- 7.2 居住绿地
- 7.3 配套公共设施
- 7.4 居住建筑
- 8 公共建筑
- 8.1 一般规定
- 8.2 办公、科研、司法建筑
- 8.3 教育建筑
- 8.4 医疗康复建筑
- 8.5 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
- 8.6 体育建筑
- 8.7 文化建筑
- 8.8 商业服务建筑
- 8.9 汽车客运站
- 8.10 公共停车场(库)
- 8.11 汽车加油加气站
- 8.12 高速公路服务区建筑
- 8.13 城市公共厕所
- 9 历史文物保护建筑无障碍建设与改造
- 9.1 实施范围
- 9.2 无障碍游览路线
- 9.3 出入口
- 9.4 院落
- 9.5 服务设施
- 9.6 信息与标识
- 附录A 无障碍标志
- 附录B 无障碍设施标志牌
- 附录C 用于指示方向的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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