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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服务设施
9.5.1 供公众使用的男、女公共厕所至少应有1处满足本规范第8.13节的有关规定。
9.5.2 供公众使用的服务性用房的出入口至少应有1处为无障碍出入口,且宜位于主要出入口处。
9.5.3 售票处、服务台、公用电话、饮水器等应设置低位服务设施。
9.5.4 纪念品商店如有开放式柜台、收银台,应配备低位柜台。
9.5.5 设有演播电视等服务设施的,其观众区应至少设置1个轮椅席位。
9.5.6 建筑基地内设有停车场的,应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条文说明
9.5.1 文物保护单位的服务设施应最大限度地满足各类游览参观的人群的需要,其中包括各种小卖店、茶座咖啡厅、餐厅等服务用房,厕所、电话、饮水器等公共设施,管理办公、广播室等管理设施,均应该进行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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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要求
- 3.1 缘石坡道
- 3.2 盲道
- 3.3 无障碍出入口
- 3.4 轮椅坡道
- 3.5 无障碍通道、门
- 3.6 无障碍楼梯、台阶
- 3.7 无障碍电梯、升降平台
- 3.8 扶手
- 3.9 公共厕所、无障碍厕所
- 3.10 公共浴室
- 3.11 无障碍客房
- 3.12 无障碍住房及宿舍
- 3.13 轮椅席位
- 3.14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 3.15 低位服务设施
- 3.16 无障碍标识系统、信息无障碍
- 4 城市道路
- 4.1 实施范围
- 4.2 人行道
- 4.3 人行横道
- 4.4 人行天桥及地道
- 4.5 公交车站
- 4.6 无障碍标识系统
- 5 城市广场
- 5.1 实施范围
- 5.2 实施部位和设计要求
- 6 城市绿地
- 6.1 实施范围
- 6.2 公园绿地
- 6.3 附属绿地
- 6.4 其他绿地
- 7 居住区、居住建筑
- 7.1 道路
- 7.2 居住绿地
- 7.3 配套公共设施
- 7.4 居住建筑
- 8 公共建筑
- 8.1 一般规定
- 8.2 办公、科研、司法建筑
- 8.3 教育建筑
- 8.4 医疗康复建筑
- 8.5 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
- 8.6 体育建筑
- 8.7 文化建筑
- 8.8 商业服务建筑
- 8.9 汽车客运站
- 8.10 公共停车场(库)
- 8.11 汽车加油加气站
- 8.12 高速公路服务区建筑
- 8.13 城市公共厕所
- 9 历史文物保护建筑无障碍建设与改造
- 9.1 实施范围
- 9.2 无障碍游览路线
- 9.3 出入口
- 9.4 院落
- 9.5 服务设施
- 9.6 信息与标识
- 附录A 无障碍标志
- 附录B 无障碍设施标志牌
- 附录C 用于指示方向的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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