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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无障碍电梯、升降平台
3.7.1 无障碍电梯的候梯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候梯厅深度不宜小于1.50m,公共建筑及设置病床梯的候梯厅深度不宜小于1.80m;
2 呼叫按钮高度为0.90m~1.10m;
3 电梯门洞的净宽度不宜小于900mm;
4 电梯出入口处宜设提示盲道;
5 候梯厅应设电梯运行显示装置和抵达音响。
3.7.2 无障碍电梯的轿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轿厢门开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800mm;
2 在轿厢的侧壁上应设高0.90m~1.10m带盲文的选层按钮,盲文宜设置于按钮旁;
3 轿厢的三面壁上应设高850mm~900mm扶手,扶手应符合本规范第3.8节的相关规定;
4 轿厢内应设电梯运行显示装置和报层音响;
5 轿厢正面高900mm处至顶部应安装镜子或采用有镜面效果的材料;
6 轿厢的规格应依据建筑性质和使用要求的不同而选用。最小规格为深度不应小于1.40m,宽度不应小于1.10m;中型规格为深度不应小于1.60m,宽度不应小于1.40m;医疗建筑与老人建筑宜选用病床专用电梯;
7 电梯位置应设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本规范第3.16节的有关规定。
3.7.3 升降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升降平台只适用于场地有限的改造工程;
2 垂直升降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20m,宽度不应小于900mm,应设扶手、挡板及呼叫控制按钮;
3 垂直升降平台的基坑应采用防止误入的安全防护措施;
4 斜向升降平台宽度不应小于900mm,深度不应小于1.00m,应设扶手和挡板;
5 垂直升降平台的传送装置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3.7.1 第1款 电梯是包括乘轮椅者在内的各种人群使用最为频繁和方便的垂直交通设施,乘轮椅者在到达电梯厅后,要转换位置和等候,因此候梯厅的深度做到1.80m比较合适,住宅的候梯厅不应小于1.50m。
第4款 在电梯入口的地面设置提示盲道标志是为了可以告知视觉障碍者电梯的准确位置和等候地点。
第5款 电梯运行显示屏的规格不应小于50mm×50mm,以方便弱视者了解电梯运行情况。
3.7.2 本条是规定无障碍电梯在规格和设施配备上的要求。为了方便乘轮椅者进入电梯轿厢,轿厢门开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800mm。如果使用1.40m × 1.10m的小型梯,轮椅进入电梯后不能回转,只能是正面进入倒退而出,或倒退进入正面而出。使用1.60m × 1.40m的中型梯,轮椅正面进入电梯后,可直接回转后正面驶出电梯。医疗建筑与老人建筑宜选用病床专用电梯,以满足担架床的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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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
- 3 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要求
- 3.1 缘石坡道
- 3.2 盲道
- 3.3 无障碍出入口
- 3.4 轮椅坡道
- 3.5 无障碍通道、门
- 3.6 无障碍楼梯、台阶
- 3.7 无障碍电梯、升降平台
- 3.8 扶手
- 3.9 公共厕所、无障碍厕所
- 3.10 公共浴室
- 3.11 无障碍客房
- 3.12 无障碍住房及宿舍
- 3.13 轮椅席位
- 3.14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 3.15 低位服务设施
- 3.16 无障碍标识系统、信息无障碍
- 4 城市道路
- 4.1 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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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人行天桥及地道
- 4.5 公交车站
- 4.6 无障碍标识系统
- 5 城市广场
- 5.1 实施范围
- 5.2 实施部位和设计要求
- 6 城市绿地
- 6.1 实施范围
- 6.2 公园绿地
- 6.3 附属绿地
- 6.4 其他绿地
- 7 居住区、居住建筑
- 7.1 道路
- 7.2 居住绿地
- 7.3 配套公共设施
- 7.4 居住建筑
- 8 公共建筑
- 8.1 一般规定
- 8.2 办公、科研、司法建筑
- 8.3 教育建筑
- 8.4 医疗康复建筑
- 8.5 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
- 8.6 体育建筑
- 8.7 文化建筑
- 8.8 商业服务建筑
- 8.9 汽车客运站
- 8.10 公共停车场(库)
- 8.11 汽车加油加气站
- 8.12 高速公路服务区建筑
- 8.13 城市公共厕所
- 9 历史文物保护建筑无障碍建设与改造
- 9.1 实施范围
- 9.2 无障碍游览路线
- 9.3 出入口
- 9.4 院落
- 9.5 服务设施
- 9.6 信息与标识
- 附录A 无障碍标志
- 附录B 无障碍设施标志牌
- 附录C 用于指示方向的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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