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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人行横道
4.3.1 人行横道范围内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横道宽度应满足轮椅通行需求;
2 人行横道安全岛的形式应方便乘轮椅者使用;
3 城市中心区及视觉障碍者集中区域的人行横道,应配置过街音响提示装置。
4.3.1 第1款 人行横道设置时,人行横道的宽度要满足轮椅通行的需求。在医院、大剧院、老年人公寓等特殊区域,由于轮椅使用数量相对较多,人行横道的宽度还要考虑满足一定数量轮椅同时通行的需求,避免产生安全隐患。
第2款 人行横道中间的安全岛,会有高出车行道的情况,影响了乘轮椅者的通行,因此安全岛设置需要考虑与车行道同高或安全岛两侧设置缘石坡道,并从通行宽度方面给予要求,从而方便乘轮椅者通行。
第3款 音响设施需要为视觉障碍者的通行提供有效的帮助,在路段提供是否通行和还有多长的通行时间等信息,在路口还需增加通行方向的信息。通过为视觉障碍者提供相关的信息,保证他们过街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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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要求
- 3.1 缘石坡道
- 3.2 盲道
- 3.3 无障碍出入口
- 3.4 轮椅坡道
- 3.5 无障碍通道、门
- 3.6 无障碍楼梯、台阶
- 3.7 无障碍电梯、升降平台
- 3.8 扶手
- 3.9 公共厕所、无障碍厕所
- 3.10 公共浴室
- 3.11 无障碍客房
- 3.12 无障碍住房及宿舍
- 3.13 轮椅席位
- 3.14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 3.15 低位服务设施
- 3.16 无障碍标识系统、信息无障碍
- 4 城市道路
- 4.1 实施范围
- 4.2 人行道
- 4.3 人行横道
- 4.4 人行天桥及地道
- 4.5 公交车站
- 4.6 无障碍标识系统
- 5 城市广场
- 5.1 实施范围
- 5.2 实施部位和设计要求
- 6 城市绿地
- 6.1 实施范围
- 6.2 公园绿地
- 6.3 附属绿地
- 6.4 其他绿地
- 7 居住区、居住建筑
- 7.1 道路
- 7.2 居住绿地
- 7.3 配套公共设施
- 7.4 居住建筑
- 8 公共建筑
- 8.1 一般规定
- 8.2 办公、科研、司法建筑
- 8.3 教育建筑
- 8.4 医疗康复建筑
- 8.5 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
- 8.6 体育建筑
- 8.7 文化建筑
- 8.8 商业服务建筑
- 8.9 汽车客运站
- 8.10 公共停车场(库)
- 8.11 汽车加油加气站
- 8.12 高速公路服务区建筑
- 8.13 城市公共厕所
- 9 历史文物保护建筑无障碍建设与改造
- 9.1 实施范围
- 9.2 无障碍游览路线
- 9.3 出入口
- 9.4 院落
- 9.5 服务设施
- 9.6 信息与标识
- 附录A 无障碍标志
- 附录B 无障碍设施标志牌
- 附录C 用于指示方向的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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