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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教育建筑
8.3.1 教育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中小学建筑,高等院校建筑、职业教育建筑、特殊教育建筑等。
8.3.2 教育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凡教师、学生和婴幼儿使用的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宜设置为平坡出入口;
2 主要教学用房应至少设置1部无障碍楼梯;
3 公共厕所至少有1处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
8.3.3 接收残疾生源的教育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教学用房每层至少有1处公共厕所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
2 合班教室、报告厅以及剧场等应设置不少于2个轮椅坐席,服务报告厅的公共厕所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设置无障碍厕所;
3 有固定座位的教室、阅览室、实验教室等教学用房,应在靠近出入口处预留轮椅回转空间。
8.3.4 视力、听力、言语、智力残障学校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76的有关要求。
8.3.2 第1款 教育建筑的无障碍设计是为了满足行动不便的学生、老师及外来访客和家长使用,因此,在这些人群使用的停车场、公共场地、绿地和建筑物的出入口部位,都要进行无障碍设计,以完成教育建筑及环境的无障碍化。
第2款 教育建筑室内竖向交通的无障碍化,便于行为障碍者到达不同的使用空间。主要教学用房如教室、实验室、报告厅及图书馆等是为所有教师和学生使用的公共设施,在教育建筑中的使用频率很高,其无障碍的通行很重要。
8.3.3 第1款 为节省行为障碍者的时间和体力,无障碍厕所或设有无障碍厕位的公共厕所应每层设置。
第2款 合班教室、报告厅轮椅席的设置。宜靠近无障碍通道和出入口,减少与多数人流的交叉。报告厅的使用会持续一定的时间,建筑设计中要考虑就近设置卫生间,并满足无障碍的设计要求。
第3款 有固定座位的教室、阅览室、实验教室等教学用房,室内预留的轮椅回转空间,可作为临时的轮椅停放空间。教室出入口的门宽均应满足无障碍设计中轮椅通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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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要求
- 3.1 缘石坡道
- 3.2 盲道
- 3.3 无障碍出入口
- 3.4 轮椅坡道
- 3.5 无障碍通道、门
- 3.6 无障碍楼梯、台阶
- 3.7 无障碍电梯、升降平台
- 3.8 扶手
- 3.9 公共厕所、无障碍厕所
- 3.10 公共浴室
- 3.11 无障碍客房
- 3.12 无障碍住房及宿舍
- 3.13 轮椅席位
- 3.14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 3.15 低位服务设施
- 3.16 无障碍标识系统、信息无障碍
- 4 城市道路
- 4.1 实施范围
- 4.2 人行道
- 4.3 人行横道
- 4.4 人行天桥及地道
- 4.5 公交车站
- 4.6 无障碍标识系统
- 5 城市广场
- 5.1 实施范围
- 5.2 实施部位和设计要求
- 6 城市绿地
- 6.1 实施范围
- 6.2 公园绿地
- 6.3 附属绿地
- 6.4 其他绿地
- 7 居住区、居住建筑
- 7.1 道路
- 7.2 居住绿地
- 7.3 配套公共设施
- 7.4 居住建筑
- 8 公共建筑
- 8.1 一般规定
- 8.2 办公、科研、司法建筑
- 8.3 教育建筑
- 8.4 医疗康复建筑
- 8.5 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
- 8.6 体育建筑
- 8.7 文化建筑
- 8.8 商业服务建筑
- 8.9 汽车客运站
- 8.10 公共停车场(库)
- 8.11 汽车加油加气站
- 8.12 高速公路服务区建筑
- 8.13 城市公共厕所
- 9 历史文物保护建筑无障碍建设与改造
- 9.1 实施范围
- 9.2 无障碍游览路线
- 9.3 出入口
- 9.4 院落
- 9.5 服务设施
- 9.6 信息与标识
- 附录A 无障碍标志
- 附录B 无障碍设施标志牌
- 附录C 用于指示方向的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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