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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无障碍标识系统、信息无障碍
3.16.1 无障碍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障碍标志包括下列几种:
1)通用的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2)无障碍设施标志牌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3)带指示方向的无障碍设施标志牌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2 无障碍标志应醒目,避免遮挡。
3 无障碍标志应纳入城市环境或建筑内部的引导标志系统,形成完整的系统,清楚地指明无障碍设施的走向及位置。
3.16.2 盲文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盲文标志可分成盲文地图、盲文铭牌、盲文站牌;
2 盲文标志的盲文必须采用国际通用的盲文表示方法。
3.16.3 信息无障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需求,因地制宜设置信息无障碍的设备和设施,使人们便捷地获取各类信息;
2 信息无障碍设备和设施位置和布局应合理。
3.16.1 通用的无障碍标志是选用现行国家标准《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GB/T 10001.9—2008中的无障碍设施标志。通用的无障碍标志和图形的大小与其观看的距离相匹配,规格为100mm× 100mm~400mm×400mm。为了清晰醒目,规定了采用两种对比强烈的颜色,当标志牌为白色衬底时,边框和轮椅为黑色;标志牌为黑色衬底时,边框和轮椅为白色。轮椅的朝向应与指引通行的走向保持一致。
无障碍设施标志牌和带指示方向的无障碍设施标志牌也是无障碍标志的组成部分,设置的位置应该能够明确地指引人们找到所需要使用的无障碍设施。
3.16.2 盲文地图设在城市广场、城市绿地和公共建筑的出入口,方便视觉障碍者出行和游览;盲文铭牌主要用于无障碍电梯的低位横向按钮、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扶手、无障碍通道的扶手、无障碍楼梯的扶手等部位,帮助视觉障碍者辨别方向;盲文站牌设置在公共交通的站台上,引导视觉障碍者乘坐公共交通。
3.16.3 信息无障碍是指无论健全人还是行动障碍者,无论年轻人还是老年人,无论语言文化背景和教育背景如何,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平等、方便、无障碍地获取信息或使用通常的沟通手段利用信息。
在获取信息方面,视觉障碍者是最弱的群体,因此应给视觉障碍者提供更好的设备和设施来满足他们的日常生活需要。其中为视觉障碍者服务的设施包括盲道、盲文标识、语音提示导盲系统(听力补偿系统)、盲人图书室(角)等,为视觉障碍者服务的设备包括便携导盲定位系统、无障碍网站和终端设备、读屏软件、助视器、信息家居设备等。为视觉障碍者服务的设施应与背景形成鲜明的色彩对比。
盲道的设置位置具体见本规范的其他章节。盲文标识一般设置在视觉障碍者经常使用的建筑物的楼层示意图、楼梯、扶手、电梯按钮等部位。音响信号适用于城市交通系统。视觉障碍者图书室(角)是为视觉障碍者提供的专门获取信息的公共场所,应提供无障碍终端设备、读屏软件、助视器等设施。便携导盲定位系统是为视觉障碍者提供出行定位的好帮手,可以利用手机、盲杖等载体。为视觉障碍者服务的信息家居设备主要包括鸣响的水壶等生活设施。
为听觉障碍者服务的设施包括电子显示屏、同步传声助听设备、提示报警灯(音响频闪显示灯),为听觉障碍者服务的设备包括视频手语、助听设备、可视电话、信息家居设备等。
电子显示屏应设置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明显的位置,便于人们在第一时间获取信息。同步传声助听设备是在建筑物中设置的一套音响加强传递系统,听觉障碍者持终端即可接听信息。提示报警灯(音响频闪显示灯)是为人员逃生时指示方向使用的,应设置在疏散路线上,同时应伴有语音提示。另外建议在有视频的地方加设视频手语解说,家居方面设置可视对讲门禁、提示报警灯等设备。
为全社会服务的设施应包括标识、标牌、楼层示意图、语音提示系统、电子显示屏、语言转换系统等。信息无障碍设施并非只适用于无障碍人士,实际它使我们社会上的每个人都在受益。信息无障碍的发展是全社会文明的标志,是社会进步的缩影。信息无障碍应使任何人在任何地点都能享受到信息的服务。如清晰的标识和标牌使一些初到陌生地方的人或语言障碍的外国人能准确找到目标。
标识和标牌安装的位置应统一,主要设置在人们行走时需要做出决定的地方,并且标识和标牌大小、图案应规范,避免安装在阴影区或者反光的地方,并且和周围的背景应有反差。楼层示意图应布置在建筑入口和电梯附近,宜同时附有盲文和语音提示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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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节:4 城市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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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要求
- 3.1 缘石坡道
- 3.2 盲道
- 3.3 无障碍出入口
- 3.4 轮椅坡道
- 3.5 无障碍通道、门
- 3.6 无障碍楼梯、台阶
- 3.7 无障碍电梯、升降平台
- 3.8 扶手
- 3.9 公共厕所、无障碍厕所
- 3.10 公共浴室
- 3.11 无障碍客房
- 3.12 无障碍住房及宿舍
- 3.13 轮椅席位
- 3.14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 3.15 低位服务设施
- 3.16 无障碍标识系统、信息无障碍
- 4 城市道路
- 4.1 实施范围
- 4.2 人行道
- 4.3 人行横道
- 4.4 人行天桥及地道
- 4.5 公交车站
- 4.6 无障碍标识系统
- 5 城市广场
- 5.1 实施范围
- 5.2 实施部位和设计要求
- 6 城市绿地
- 6.1 实施范围
- 6.2 公园绿地
- 6.3 附属绿地
- 6.4 其他绿地
- 7 居住区、居住建筑
- 7.1 道路
- 7.2 居住绿地
- 7.3 配套公共设施
- 7.4 居住建筑
- 8 公共建筑
- 8.1 一般规定
- 8.2 办公、科研、司法建筑
- 8.3 教育建筑
- 8.4 医疗康复建筑
- 8.5 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
- 8.6 体育建筑
- 8.7 文化建筑
- 8.8 商业服务建筑
- 8.9 汽车客运站
- 8.10 公共停车场(库)
- 8.11 汽车加油加气站
- 8.12 高速公路服务区建筑
- 8.13 城市公共厕所
- 9 历史文物保护建筑无障碍建设与改造
- 9.1 实施范围
- 9.2 无障碍游览路线
- 9.3 出入口
- 9.4 院落
- 9.5 服务设施
- 9.6 信息与标识
- 附录A 无障碍标志
- 附录B 无障碍设施标志牌
- 附录C 用于指示方向的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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