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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人行道


4.2.1  人行道处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在各种路口、各种出入口位置必须设置缘石坡道;

      2  人行横道两端必须设置缘石坡道。

4.2.2  人行道处盲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主要商业街、步行街的人行道应设置盲道;

      2  视觉障碍者集中区域周边道路应设置盲道;

      3  坡道的上下坡边缘处应设置提示盲道;

      4  道路周边场所、建筑等出入口设置的盲道应与道路盲道相衔接。

4.2.3  人行道的轮椅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设置台阶处,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

      2  轮椅坡道的设置应避免干扰行人通行及其他设施的使用。

4.2.4  人行道处服务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服务设施的设置应为残障人士提供方便;

      2  宜为视觉障碍者提供触摸及音响一体化信息服务设施;

      3  设置屏幕信息服务设施,宜为听觉障碍者提供屏幕手语及字幕信息服务;

      4  低位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方便乘轮椅者使用;

      5  设置休息座椅时,应设置轮椅停留空间。

条文说明

4.2.1  第1款  人行道是城市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人行道在路口及人行横道处与车行道如有高差,不仅造成乘轮椅者的通行困难,也会给人行道上行走的各类群体带来不便。因此,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出入口、广场出入口、人行横道及桥梁、隧道、立体交叉范围等行人通行位置,通行线路存在立缘石高差的地方,均应设缘石坡道,以方便人们使用。

      第2款  人行横道两端需设置缘石坡道,为肢体障碍者及全社会各类人士作出提示,方便人们使用。

4.2.2  第1、2款  盲道及其他信息设施的布置,要为盲人通行的连续性和安全性提供保证。因此在城市主要商业街、步行街的人行道及视觉障碍者集中区域(指视觉障碍者人数占该区域人数比例1.5%以上的区域,如盲人学校、盲人工厂、医院等)的人行道需设置盲道,协助盲人通过盲杖和脚感的触觉,方便安全地行走。

      第3款  坡道的上下坡边缘处需设置提示盲道,为视觉障碍者及全社会各类人士作出提示,方便人们使用。

4.2.3  要满足轮椅在人行道范围通行无障碍,要求人行道中设有台阶的位置,同时应设有坡道,以方便各类人群的通行。坡道设置时应避免与行人通行产生矛盾,在设施布置时,尽量避免轮椅坡道通行方向与行人通行方向产生交叉。尽可能使两个通行流线相平行。

4.2.4  人行道范围内的服务设施是无障碍设施的重要部分,是保证残障人士平等参与社会活动的重要保障设施,服务设施宜针对视觉障碍者、听觉障碍者及肢体障碍者等不同类型的障碍者分别进行考虑,满足各类行动障碍者的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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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76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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