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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无障碍客房


3.11.1  无障碍客房应设在便于到达、进出和疏散的位置。

3.11.2  房间内应有空间能保证轮椅进行回转,回转直径不小于1.50m。

3.11.3  无障碍客房的门应符合本规范第3.5节的有关规定。

3.11.4  无障碍客房卫生间内应保证轮椅进行回转,回转直径不小于1.50m,卫生器具应设置安全抓杆,其地面、门、内部设施应符合本规范第3.9.3条、第3.10.2条及第3.10.3条的有关规定。

3.11.5  无障碍客房的其他规定:

       1  床间距离不应小于1.20m;

       2  家具和电器控制开关的位置和高度应方便乘轮椅者靠近和使用,床的使用高度为450mm;

       3  客房及卫生间应设高400mm~500mm的救助呼叫按钮;

       4  客房应设置为听力障碍者服务的闪光提示门铃。

条文说明

3.11.1  无障碍客房应设在便于到达、疏散和进出的位置,比如设在客房区的底层以及靠近服务台、公共活动区和安全出口的位置,以方便使用者到达客房、参与各种活动及安全疏散。

3.11.2  客房内需要留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可以将通道的宽度做到不小于1.50m,因为通道是客房使用者开门、关门及通行与活动的枢纽,在通道内存取衣物和从通道进入卫生间,也可以在客房床位的一侧留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以方便乘轮椅者料理各种相关事务。

3.11.5  客房床面的高度、坐便器的高度、浴盆或淋浴座椅的高度,应与标准轮椅坐高一致,以方便乘轮椅者进行转移。在卫生间及客房的适当部位,需设救助呼叫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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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76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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