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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建筑防火


9.3.1  丝绸工厂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生产车间宜根据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划分防火分区。

9.3.2  丝绸印染工厂原料间、坯绸间、印花车间、整理车间、成品检验间等干燥性车间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练漂、染色、皂洗等潮湿性车间应为丁类。生产厂房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9.3.3  滤尘室应布置在直接对外开门、窗的附房内或独立建筑物内。滤尘室不得兼作他用,滤尘室上部不应布置生产车间、辅助车间或生活间。当粉尘在滤尘室内空气中的浓度小于其爆炸下限的

25%时,应按丙类防火要求设计。

条文说明

9.3.1、9.3.2  工厂生产使用的原料及其制品具有可燃性,存在火灾危险。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工厂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和原料库、成品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多数属于丙类,建筑耐火等级要求不应低于二级。丝绸工厂一般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的厂房,在二级耐火条件下,除吊顶可用难燃体外,其他构件均应为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规定。

     丝绸工厂厂房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火墙、钢疏散梯等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相关规定执行。

9.3.3  考虑到滤尘室防爆、泄爆的需要,滤尘室应布置在直接对外开门、窗的附房内或独立建筑物内。考虑安全的要求,生产车间、辅助车间或生活间与滤尘室隔离,不能布置在滤尘室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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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绸工厂设计规范 GB50926-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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