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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水量、水质、水压


10.3.1  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艺用水量应依据生产工艺设备选型以及具体生产消耗按实际计算确定。

    2  辅助工程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喷淋式空调的补充水率,宜按系统循环水量的0.5%~1.0%计算。

        2)空压机、制冷机的冷却水量应经计算确定。采用开式机械通风冷却塔循环冷却水的补充水率,宜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的有关要求确定。

        3)锅炉用水量应根据工艺用汽量及采暖用汽量经计算确定。

    3  厂区总的生活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活用水量,可按每人每班30L~50L计算,小时变化系数应取1.5~2.5。

        2)食堂用水量,可按每人每班20L~25L计算,小时变化系数应取1.2~1.5。

        3)淋浴用水量,可按每人每班40L计算,连续供水时间应为1h。

    4  生活区、公用服务设施用水定额、未预见水量和管网漏失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

    5  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0.3.2  生产、生活及辅助工程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丝用水水质要求应符合表10.3.2-1的规定。

表10.3.2-1  制丝用水水质要求

    2  丝绸印染生产用水水质标准应符合表10.3.2-2的规定。

表10.3.2-2  丝绸印染生产用水水质标准

    3  其他生产和喷淋(喷雾)空调水、直接蒸发冷却空调水水质应符合表10.3.2-3的规定。

表10.3.2-3  生产、喷淋(喷雾)空调水、直接蒸发冷却空调水水质标准

    4  生活饮用水、工业锅炉水和工业循环冷却水的水质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工业锅炉水质》GB/T  1576和《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的有关规定。

10.3.3  给水水压应根据生产、生活和辅助工程用水压力及厂区管网压力损失等通过计算确定。

条文说明

10.3.1  工艺用水量由于工艺设备的选择不同会有比较大的区别,计算时可依据各工艺设备的用水量累加后得到总量。

10.3.2  制丝和印染生产分别按照其各自的特点应符合生产用水水质标准,标准分别参考了《制丝手册》和现行国家标准《印染工厂设计规范》GB 50426。喷淋(喷雾)、直接蒸发冷却空调水质要求参照了生活饮用水标准,工厂空调水质应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工厂一般采用开放式喷淋(喷雾)或直接蒸发冷却空调,空调水随着送风系统进入车间,会被工人吸入身体。如果空调水不符合卫生标准,将对工人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生活饮用水、辅助工程等水质都有相关标准规定,如生活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工业循环冷却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的规定。

    锅炉用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GB/T 1576的规定,各类型的锅炉应符合其相应的水质标准。

    污水处理再利用杂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 18920的规定等。

    消防用水水质没有特殊要求。

    表10.3.2-1制丝用水水质分为标准值和许可值两类指标,这是考虑到各地区水源水质差异较大,污水处理时成本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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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绸工厂设计规范 GB50926-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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