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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通信和火灾报警


12.5.1  在厂房内应设置与厂房内外联系的通信装置。

12.5.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12.5.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

条文说明

12.5.1  设置与内外部联系的通信装置有如下作用:

    1  作为正常的工作联系。 

    2  发生火灾时与外部联系,积极采取有效的消防灭火措施。

12.5.2  本条只规定了丝绸工厂应根据工厂类型、规模和场所设火灾报警系统。至于设区域、集中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没有明确规定,宜结合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规定保护对象分级标准,丝绸厂和不超过1000的丙类物品仓库属于二级。依据保护级别规定,一般可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在车间附房设置一台区域消防联动控制器,各防火分区设手动报警按钮,消火栓报警按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并通过报警总线联动,切断非消防电源、关闭防火卷帘门等。大于1000的原料和成品仓库属一级保护,应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报警系统宜采用感烟探测器实现自动报警,并联动启动消火栓泵、喷淋泵进行灭火。

12.5.3  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中,丙类生产车间和仓库等场所属二级保护对象,其消防设备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为保证其供电可靠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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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绸工厂设计规范 GB50926-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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