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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蒸汽凝结水回收与利用


13.2.1  蒸汽管道凝结水管网的设计流量,应按照蒸汽管网的设计流量减去不回收的凝结水量计算。

13.2.2  蒸汽供热系统的凝结水应回收利用。加热油槽和有毒物质的凝结水严禁回收利用,并应在处理达标后排放。

13.2.3  高温蒸汽凝结水宜利用其二次蒸汽能量。不予回收的凝结水宜利用其热量。

13.2.4  回收的凝结水应符合锅炉给水水质净化标准的要求。对可能被污染的凝结水,应装设水质监测仪器和净化装置,且应经处理合格后再予以回收。

13.2.5  凝结水的回收系统宜采用闭式系统。

13.2.6  当采用加压系统回收凝结水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凝结水回收装置的位置应按全厂负荷分布状况确定。

    2  当1个凝结水回收系统有几个凝结水回收装置时,凝结水泵的选择应符合并联运行的要求。

    3  每个凝结水回收装置内的水泵宜设置2台,其中1台备用。

    4  凝结水泵应设置自动启动和停止运行的装置。

    5  每个凝结水回收装置中宜设置1个凝结水回收器,常年不间断运行的系统宜设置2个凝结水回收器。当凝结水有被污染的可能时,应设置2个凝结水回收器且总有效容积范围宜为15min~20min的最大凝结水回收量。

条文说明

13.2.2  本条是指在不同工业企业中,由于使用的工艺技术不同,设备使用蒸汽的方式亦不相同。在开式加热系统中(如蒸煮),蒸汽加热后已不能回收利用,此时应排入企业的污水处理系统中。在加热油和有毒物质时,无论是采用闭式还是开式系统,均不能回收凝结水,并应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进行排放。

13.2.3  本条是根据国家现行节能减排政策所作出的规定。高温蒸汽凝结水由于其压力和温度都比较高,利用二次蒸发技术,使其变为饱和蒸汽,得到下一步的利用,减少直接回收的能量浪费。无毒无有害物质的凝结水,可以利用其热量,引入生活用水中,但均应满足相关用水指标。 

13.2.4  本条所指锅炉给水水质净化标准是指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中的相关规定。为了提高凝结水回收率,对可能被污染的凝结水,应设置水质监督仪器和净化设备,当回收的凝结水不符合锅炉给水水质标准时,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才能作为锅炉给水。

13.2.5、13.2.6  这两条是凝结水回收系统设计的选择依据。当用汽设备是闭式加热系统时,假如设备余压能够克服管道沿程阻力和局部阻力,能够克服高差阻力,则可以利用闭式余压凝结水回收系统;如不能克服,则应设置凝结水回收器和凝结水泵,采用加压方式回收凝结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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