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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照明


12.3.1  丝绸工厂生产车间的照明方式宜采用一般照明,验布和修布区域及漂染机台处宜采用混合照明。一般照明应采用节能型灯具,局部照明可根据用途及环境采用不同的光源。染色车间所设的对色光间,其光源应采用高辨色率光源。灯具的布置与安装应保证安全与维护方便。

12.3.2  车间作业区内的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作业面邻近周围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5。

12.3.3  生产车间照度计算可采用利用系数法计算平均照度;单位指标法只适用于方案及初步设计阶段。车间照明宜按工序分区设照明配电箱。

12.3.4  车间内应设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安全出口标志等宜设置在安全出口的上部;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可明装,距地不宜大于2.5m。应急照明照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2.3.5  丝绸工厂的车间照度可按本规范中的表A.4.1、表B.4.1、表C.4.1、表D.4.1确定。

12.3.6  丝绸工厂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2.3.1  丝绸工厂的生产车间宜采用荧光灯及金属卤化物灯作为厂房一般照明。其光源显色指数高,能满足对识别颜色要求高的场所。一般场所宜选用光效高、寿命长的光源,在满足工艺生产要求的前提下,应优先采用节能型灯,同时照明灯具采用电子镇流器,可以提高照明线路功率因数,减少线路损耗。生产车间的厂房高度较高时,灯具的布置与安装应考虑安全与维护方便。

12.3.2  车间作业面应尽可能地均匀照亮,其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而作业面邻近周围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5,能满足生产要求。

12.3.3  生产车间的照度计算,应根据实际情况,用利用系数法计算平均照度;在方案及初步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进行估算。车间照明按工序分区设照明配电箱,可方便操作及维护管理。

12.3.4  生产车间内工艺设备及辅助设备较多,室内人员流动线路复杂,为便于在事故情况或火灾发生时人员安全疏散及采取积极有效的消防灭火措施,车间内应设供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与转角处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设置疏散标志。应急疏散照明的电源应单独由车间低压配电房引来专用线路。

12.3.5  丝绸工厂生产车间和辅助车间的照度标准是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印染工厂设计规范》GB 50426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等标准及各类工厂实际照度情况,经综合分析后确定的。

12.3.6  丝绸工厂的照明设计,本规范中未涉及事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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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绸工厂设计规范 GB50926-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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