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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供水系统
10.1.1 地热电站设计应通过水务管理和工程措施以实现合理用水、节约水资源以及防止排水污染环境的目的。
10.1.2 地热电站供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水源条件、规划容量和机组型式以及地热资源情况,在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条件下,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0.1.3 当采用地表水作为水源时,枯水流量宜满足下列要求:
1 当从天然河道取水时,保证率为95%的最小流量扣除取水口上游必保的工农业规划用水量;
2 当河道受水库调节时,水库保证率为95%的最小放流量扣除取水口上游必保的工农业规划用水量;
3 当从水库取水时,保证率为95%的枯水年水量。
10.1.4 当采用地下水作为水源时,应根据该地区目前及必须保证的规划工农业用水量,按枯水年或连续枯水年进行水量平衡计算后确定取用水量。取用水量不应大于允许开采量。
10.1.5 循环供水系统应根据历年月平均气象条件,结合系统布置进行优化计算,确定冷却倍率、进排水管沟、水泵以及冷却塔的配置。直流供水系统应根据历年月平均水位和水温,结合系统布置进行优化计算,确定冷却倍率、水泵以及进排水管沟的配置。
10.1.6 当采用循环供水系统时,冷却水的最高计算温度,宜按近期连续不少于5a最炎热时期(以3个月计算)频率为10%的昼夜平均气象条件计算。当采用直流供水系统时,冷却水的最高设计温度,宜按近期连续不少于5a最炎热时期(以3个月计算)频率为10%的昼夜平均水温确定。
10.1.7 附属设备冷却用水的水质和水温,应满足设备的要求。当采用地表水作为冷却塔的补充水时,悬浮物含量超过50mg/L~100mg/L时宜做预处理,经处理后其含量不宜超过20mg7L。
10.1.8 地热电站取、排水口位置和型式应根据水源特点、温排水的扩散、泥沙冲淤以及工程施工等因素确定,必要时应进行数值模拟计算或模型试验确定。
10.1.9 凝汽器的进出口阀门和联络阀门,直径为400mm及以上的水泵出口阀门,直径为600mm及以上的其他阀门,应采用电动阀门。远离电源的区域,直径为800mm及以下的其他阀门也可采用手动阀门。
10.1.10 地热电站循环水供水系统宜采用扩大单元制供水系统。当采用母管制循环水供水系统,在达到规划容量时,进排水管(沟)不宜少于2条。
10.1.11 地热电站采用配置混合式凝汽器的机力塔循环供水系统时,应设置循环水回水泵。回水泵设置宜与循环水泵相对应。
10.1.12 应根据地热资源的水质情况,对循环水系统的设备、管道采取防腐保护措施。
10.1.13 地热电站补给水管的根数,应根据地热电站规划容量和水源情况确定,宜采用2条总管,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分期建设。当有蓄水池或其他供水措施作为备用时,也可采用1条总管。当采用2条补给水管,而每条补给水管能供给补给水量的60%~70%时,补给水管之间可不设联络管。在补给水系统总管上及至主要用户的支管上均应设置计量装置。
10.1.14 供、排水渠道宜按该站址规划容量一次建成。
10.1.2 地热电站在选择供水系统时,应考虑到地热资源的水质情况,防止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10.1.3 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编写。考虑到地热电站装机都比较小,取水标准参照小型火电厂标准执行。但是考虑到地热电站的建设主要受地热资源的限制,在应用中,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比较后,取水标准可适当降低。
10.1.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我国地下水资源较为贫乏,应限制开采。当考虑以地下水作为地热电站水源时,应进行相关的水文地质勘察工作,获得确切的评价报告,以确保供水的可靠性。
10.1.7 地表水中的悬浮物含量在50mg/l~100mg/l时是否需要处理,可结合全厂供水条件、工业水系统水质要求等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0.1.11 目前地热电站循环供水系统多采用混合式凝汽器,蒸汽经水冷却混合后不能自流上冷却塔,应设置循环水回水泵。回水泵设置宜与循环水泵对应,扬程应经过水力计算后确定。
10.1.12 目前地热资源的水质情况随着地域、埋藏深度以及周围的水系环境等不同,也有较大差异。在选择循环水系统设备及管道时,应结合水质情况,考虑必要防腐措施。循环水管可采用玻璃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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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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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汽轮机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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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辅机冷却水系统
- 8.5 凝汽器及辅助设备
- 9 地热水回灌系统及设备
- 10 水工系统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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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取水构筑物和水泵房
- 10.3 冷却设施
- 10.4 生活给水和废水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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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 电气主接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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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 直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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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9 电气测量仪表
- 13.10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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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3 厂内通信
- 13.14 其他电气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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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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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4 环境保护设施
- 17.5 水土保持
- 18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 18.1 一般规定
- 18.2 劳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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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 一般规定
- 19.2 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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