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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水工建筑物
10.5.1 水工建(构)筑物的方案设计,应根据地形、地质、水文、气象及当地的材料供应、施工条件和技术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0.5.2 水工建(构)筑物的设计,除应按本规范第16.1节的一般规定执行外,尚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规范》DL/T 5339的有关规定执行。
10.5.3 对循环水系统的水工建(构)筑物,宜采用防腐蚀的建筑材料或采取其他防腐措施。
10.5.4 取水构筑物、水泵房等水工建(构)筑物的建筑设计,应与地热电站厂区内周围的建筑群体或环境协调一致。
10.5.5 远离厂区的取水构筑物和水泵房,可配备必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
10.5.6 水泵房的电气运转层、值班控制室,宜采用水磨石等中、高级地面。其他层地面,可采用水泥地面。
10.5.7 取水构筑物和水泵房等水工建(构)筑物,宜采用塑钢门窗。设备出入口的大门,宜采用电动金属卷帘门。
10.5.8 修建于软弱地基上的水工建(构)筑物,应采取可靠的地基处理措施,满足地基变形和稳定的要求,并设置沉降观测点。
10.5.9 水工建(构)筑物,应按规划容量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对取水构筑物和水泵房,当施工条件困难,且布置受到限制时,可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
10.5.1 水工建(构)筑物要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并与地形、地质、水文、气象、施工条件以及建筑材料供应等有密切的关系。因此,本条文规定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选择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
10.5.2 本规范第16章“建筑与结构”中,有关地热电站土建设计的一般规定,在水工建(构)筑设计中应遵照执行;同时也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规范》DL/T 5339的有关规定。
10.5.3 为保护水工建(构)筑物,延长其使用寿命,其地热资源的水质对循环水系统的水工建构筑物具有有腐蚀性的,建议采取必要的防腐蚀建筑材料,如采用抗硫酸硅酸盐水泥,采用纤维混凝土等。其他的防腐措施可采用适当增加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在接触面涂覆防腐涂料等措施。
10.5.4 本条强调在进行水工建(构)筑物的建筑设计中,建筑立面、造型、色彩等建筑处理,应与电站内的其他建筑群体或环境相协调。
10.5.5 根据实际状况,当取水构筑物和水泵房离厂区较远时,可以考虑配备必要的生产和生活设施,如通讯室、值班休息室、卫生间等,以方便管理。
10.5.6 为改善地热电站运行的工作环境,水泵房电气运转层、值班控制室采用水磨石地面、防滑地砖地面较好。其他层地面可采用水泥地面。
10.5.7 本条明确了水工建(构)筑物宜采用塑钢门窗;设备进出口的大门宜采用电动金属卷帘门,以取代陈旧的钢架木门和钢门窗。
10.5.8 修建于软弱地基上的水工建构筑物,应采取可靠的地基处理措施,满足地基变形和稳定的要求,并在基础四周设置沉降观测点。软弱地基系指主要由淤泥、淤泥质土、冲填土、杂填土或其他高压缩性土层构成的地基。
10.5.9 取水构筑物和水泵房的施工,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施工条件差,施工难度大。因此,应按规划容量统一规划和布置。为了节约初期投资,降低造价,条件允许时,可分期建设。当分期建设施工条件困难,且在布置上又受到限制、在经济上不合理时,通过论证可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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