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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建筑构造
16.4.1 楼、地面构造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的有关规定。经常有冲洗要求的楼地面应组织排水,并根据需要设置防水层。其楼地面开孔四周应设混凝土护沿,其高度不应低于120mm。楼梯口处应设置反坡。
16.4.2 控制、电气等设备用房周围的楼地面有水冲洗要求时,其房间应设置挡水设施。
16.4.3 楼梯及楼地面孔洞的周围应设置护沿和栏杆,护沿和栏杆的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 4053.3的有关规定。
16.4.4 地热电站中的主厂房、控制楼、电气建筑和办公楼的屋面应按Ⅱ级设防。
16.4.5 应采用保温、气密、水密、抗风压、隔声、防结露等性能优良的建筑门窗。门窗布置应满足使用方便、安全疏散、采光通风、清洗维护等的要求。在风沙较大的地区,其侧窗应考虑密闭要求。有设备进出的门,其高度、宽度应根据运输工具和检修设备的大小确定。
16.4.6 各类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采光系数不应低于0.5%,控制室采光系数不应低于3%,办公室、通信室、计算机室、化验室、检修场所采光系数不应低于2%。
16.4.7 各类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噪声控制设计标准不应超过90dB(A),车间所属办公室、化验室、值班室、休息室室内噪声控制标准不应超过70dB(A),控制室、通信室、计算机室、生产行政办公室、会议室室内噪声控制设计标准不应超过60dB(A)。
16.4.8 有腐蚀性介质作用的房间和地段,其外露结构、内墙、楼地面、门窗、室内外排放沟道的内表面等均应采取防腐蚀措施,并应根据需要设置楼地面的集、排水设施。有可燃气体的房间,其内部构件的布置应便于气体的排出。
16.4.9 有腐蚀介质作用的楼地面应做防腐面层和隔离层,并应设置排水坡度和地漏以利地面冲洗。
16.4.10 墙体的厚度、保温性能及砂浆、砖石的强度等级应按建筑热工、强度、稳定性、抗震等要求和施工条件确定。
16.4.11 排水管道应避免穿越控制室、电气设备室、通信室、计算机室等。
16.4.12 外墙装修应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并应采取防开裂、防水、防冻、防腐蚀、防风化和防脱落措施。
16.4.13 室内装修应考虑防火、防尘、吸声、保温隔热等的要求。
16.4.1 楼、地面构造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有关楼、地面构造设计的规定。
16.4.2 考虑电气、控制等设备用房的重要性,为防止冲洗水侵入其房间而影响安全运行,设置挡水措施是必要的。可采取在房间门下设置门槛或提高室内标高的措施防止冲洗水侵入。
16.4.3 为保证生产运行中的安全性,在临空处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16.4.4 地热电站中的主厂房、控制楼、电气建筑和办公楼的屋面应按Ⅱ级防水设防。主要是考虑到以上建筑物的重要性,以及目前有一味强调造价的节约性而忽视屋面防水可靠性的现象,避免因屋面渗漏而影响电站的运行。
16.4.5 本条文规定了选择外门、外窗的原则性要求。设计中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类型繁多的门窗中选择符合要求的类型。
当厂房设置采暖系统时,有条件的建筑外窗宜符合以下要求:
(1) 在严寒地区,厂房外门、外窗的传热系数分级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保温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T 8484-2008规定的5级水平;
(2) 在寒冷地区,厂房外门、外窗的传热系数分级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保温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T 8484-2008规定的2级水平。
16.4.6 本条规定参考了《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规程》DL/T 5094中对类似性质的各类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采光系数的有关规定。
16.4.7 本条规定参考了《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规程》DL/T 5094中对类似性质的各类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室内噪声控制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
16.4.8 本条明确了有腐蚀性介质作用和有可燃气体的房间和地段,其建筑构造设计的基本原则。
16.4.9 本条明确要求有腐蚀介质作用的楼地面应做防腐面层和隔离层,并应设置排水坡度和地漏。
16.4.10 本条明确了墙体设计的原则。
16.4.11 由于排水管有产生渗漏水、冷凝水的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为避免影响电站的安全运行,因此要求避免穿越控制室、电气设备室、通信室、计算机室等房间。
16.4.12 本条明确了外墙装修设计的原则。
16.4.13 室内装修工程应采用防火、防尘、吸声、保温、隔热、防污染、防潮、防水、不产生有害气体和射线的装修材料和辅料,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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