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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一般规定
16.1.1 建筑设计应根据使用性质、生产流程、功能要求、自然条件、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等因素,结合工艺设计,以人为本,正确处理建筑与人、工艺的相互关系,做好建筑物的平面布置和空间组合。
16.1.2 设计中应贯彻节约用地、建筑节能等国家政策,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爆、防洪和防雷击等防灾措施,合理解决房屋内部交通、防腐蚀、防潮、防噪声、隔振、保温、隔热、日照、采光、自然通风和生活设施等问题,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并满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16.1.3 地热电站内各建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6.1.4 建筑室内装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
16.1.5 地热电站内建筑物平面布置的柱网、开间、进深等定位轴线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 2和《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6的有关规定。
16.1.6 建筑设计应重视噪声控制,在平面布置上应使主要工作和生活场所避开有噪声和振动的设备用房,对有噪声和振动的设备用房应采取隔声、隔振和吸声的措施,并应对设备和管道采取减振、消声处理。
16.1.7 建筑物室内应首先考虑自然采光。采光口的设置应充分和有效地利用自然光源,并应对人工照明的配合作全面的考虑。
16.1.8 屋面防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和《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的有关规定。
16.1.9 楼梯的数量、位置、宽度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安全疏散和运行方便的要求。
16.1.10 在有防火、防爆和跌落危险的重点区域,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6.1.11 在人员集中的适当位置应设置集中的卫生间和清洗设施,其规模和数量应考虑运行、检修人员的需要。建筑内的卫生间用房宜有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有条件时宜分设前室。
16.1.12 建(构)筑物的墙体材料应因地制宜,宜采用新型建筑墙体材料。外墙应根据地区气候和建筑要求,采取保温、隔热和防潮等措施。
16.1.13 地热电站内受腐蚀性介质作用的建(构)筑物的防腐蚀设计应符合《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有关规定。
16.1.14 建筑节能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进行设计。
16.1.15 地热电站内宜设置材料库、检(维)修间和必要的附属生活用房。
16.1.16 建(构)筑物整体造型与色彩处理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16.1.1、16.1.2 这两条规定了地热电站建筑设计的原则。
16.1.3 本条规定了地热电站内各建(构)筑物的防火设计原则。
16.1.4 本条规定了室内装修设计防火的执行标准。
16.1.5 按现行国家标准《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 50006和《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 2的规定,采用装配式或部分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的厂房和一般民用建筑物的应符合模数协调。对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以及特殊形体的建筑物和建筑物的特殊形体部分可以参照执行。目前地热电站建(构)筑物已普遍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为方便工艺布置和设计优化,本条明确了建筑物模数设置的原则。
16.1.6 本条规定了建筑物中关键部位的隔声减噪设计原则。对采用双工质循环发电工艺的地热电站,由于汽轮机房多为敞开或半敞开式,其设备噪声较大,在人员聚集的建筑入口处宜设置门斗,外墙与外窗宜考虑隔声措施,其室内噪声控制水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的规定。当地热电站周围设有住宅、工业区或处于交通干线两侧时,还应考虑由厂内噪声源辐射至厂界的噪声声级,不应对外界造成影响。
16.1.7 本条规定了地热电站建筑物采光设计的基本原则。
16.1.8 本条规定了地热电站建(构)筑物屋面防水设计的基本原则。
16.1.9 本条明确了楼梯设计的原则要求。
16.1.10 地热电站采用双工质循环发电工艺时,其汽轮发机电机组、低沸点工质储存罐和泵区域属于重点防火防爆区域,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提高电站运行的安全性。
16.1.11 本条明确了卫生间设置的原则,要求卫生用房宜有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有条件时宜分设前室,以改善卫生条件。
16.1.12 本条明确了建(构)筑物的墙体材料采用原则。
16.1.13 本条规定了地热电站内工业建(构)筑物防腐蚀设计的基本原则。
16.1.14 为适应建筑节能设计要求,地热电站内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工业建筑、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其中办公建筑、职工食堂、警卫传达室等为公共建筑;值班宿舍、招待所等为居住建筑;为工艺服务的建筑,如主厂房、配电室(间)、控制楼等为工业建筑。
16.1.15 地热电站多处于较为偏远的地区,其周边配套设施较差,因此考虑一定的备品备件存储和适当的检(维)修能力,有利于提高电站的利用率,保障电站的正常运行。设置必要的附属生活用房有利于方便运行管理人员。
16.1.16 本条明确了建(构)筑物造型与色彩设计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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